生育保险

九江产假工资发放标准,九江产假工资怎么计算及方法  

按照新劳动法规定,九江除了产假有了适当的调整之外,产假的工资也有了明确的规定。各用人单位也应当遵照当地的规定去执行。孕妇在怀孕7个月以上则可向单位申请休假,产前的假期工资按以往每月的实发工资的80%发放,产期的职工享受同等的基本工资待遇。那么九江产假工资具体发放标准如何的?九江产假工资计算方法是如何的?本文为你详细的介绍九江产假工资的相关知识。

1、保胎假工资:休假期间工资按照病假发,但是需要医院开具相应的证明。

2、产前15天休假工资:工资按照每月实际工资的八成发。

3、产后假工资:领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实际得到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相等。当然两者也不能同时享有。

4、哺乳假工资:六个半月按照工资的八成发,如果还有延长,则按实际工资的七成发。

女职工休产假有规定

《劳动法》只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有对女职工生育可以歇产假的规定。按照《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女方24岁之后生第一个孩子的,属于晚育,男方可以享受一周的带薪护理假。这个规定是对晚育的一种奖励,同时也是为了母婴的健康。只是一些企业在执行时往往打“折扣”。

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享有的福利待遇。另外享受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女职工产假不少于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社会保险机构发给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30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此外,对于晚育的职工,各地还有一定奖励假的规定。如北京市规定,晚育(24周岁以上)的女职工,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职工享受;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产假规定

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

2016年江西省产假最新规定取消晚婚晚育奖励假,增加60天产假。

难产(剖宫产以及产程中使用吸宫器、产钳等非正常顺产的平产手术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九江生育保险产假待遇:

1、取宫内节育器的,享受1天的生育津贴;

2、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享受3天的生育津贴;

3、结扎输卵管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

4、妊娠3个月以内(含3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5、妊娠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含4个月)流产的,或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

6、妊娠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或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7、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上胎儿宫内死亡或婴儿出生后死亡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增加享受生育津贴:

1、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或剖宫产手术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2、正常受孕生产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3、符合晚育条件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4、怀孕不满3个月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增加10天的生育津贴;怀孕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含4个月)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增加12天生育津贴。

九江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标准:

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月缴费基数)计发,即:用人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享受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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