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

清远产假工资发放标准,清远产假工资怎么计算及方法  

按照新劳动法规定,清远除了产假有了适当的调整之外,产假的工资也有了明确的规定。各用人单位也应当遵照当地的规定去执行。孕妇在怀孕7个月以上则可向单位申请休假,产前的假期工资按以往每月的实发工资的80%发放,产期的职工享受同等的基本工资待遇。那么清远产假工资具体发放标准如何的?清远产假工资计算方法是如何的?本文为你详细的介绍清远产假工资的相关知识。

一、生育产假

1、女职工产假天数

① 顺产的,98 天;

② 难产的,98+30=128 天;

③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 15 天;

④ 奖励假 80 天;

⑤ 晚育假:15 天

⑥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的,15 天;怀孕满 4 个月流产的,42 天。

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假

① 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 天;

② 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 天;

③ 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 天;

④ 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 天;

⑤ 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 天。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3、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

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二、产假工资怎么算?

1、清远产假工资发放标准

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工资总额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

2、下面是国家规定的工资发放标准

①保胎假工资:休假期间工资按照病假发,但是需要医院开具相应的证明。

②产前15天休假工资:领取生育津贴

③产后假工资:领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实际得到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相等。当然两者也不能同时享有。

3、产假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产假期间工资是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为准,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高出部分,不做扣除。

举个例子:

张晓,产假是3-5月,4月分娩,当月生育保险基数是3000,而公司3-5月先发放了3月的产假工资,按照2000发放的。

那么申领生育津贴 (3000/30)90=9000元,到账后,进行比较,发现高于已发产假工资(20003月=6000),那么就将余额3000元由公司一次性支付给员工。而如果她产假工资按4000元/月发放,那么高于申领回来的生育津贴,则公司也不再将差额扣除。

三、生育津贴

1、生育津贴解读

生育津贴,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场女性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补贴(即生育现金补贴)。

生育保险属于社会保险险种之一,用人单位和职工应保。生育保险费由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实际上,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在孕产期间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等,而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保险待遇。

生育符合政策的二孩,与一孩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是一致的。此外,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2、生育津贴如何领取

清远的生育津贴统一由用人单位在社保网站办结并领取,单位发给员工,不需要员工自己办理。

生育津贴系统需匹配生育医疗费用相关信息,用人单位需指引其员工先完成其生育医疗费用的报销,再行申请生育津贴。

3、企业领生育津贴条件:

①申请单位已办理参保手续,要申请生育津贴的职工已经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 12个月;

②已经发放产假及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的工资。

4、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

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规定的假期天数。

1)女职工产假天数

① 顺产的,98 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该期间能享受生育津)

② 难产的,98+30=128 天;(该期间能享受生育津贴)

③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 15 天;(该期间能享受生育津贴)

④ 奖励假 80 天;(该期间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⑤ 晚育假:15 天(该期间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

⑥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的,15 天;怀孕满 4 个月流产的,42 天。(该期间能享受生育津贴)

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假

① 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 天;(该期间能享受生育津贴)

② 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 天;(该期间能享受生育津贴)

③ 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 天;(该期间能享受生育津贴)

④ 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 天;(该期间能享受生育津贴)

⑤ 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 天。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该期间能享受生育津贴)

相关法条: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14修订)

第十六条 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假期期间,包括职工依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奖励增加的产假或者看护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
统筹地区规定增加生育津贴计发项目及期限的,从其规定。

5、生育津贴能领取的金额

奖励假变为 80 天,但是 80 天的奖励假不享受生育津贴,而是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如果社保发回的生育津贴多于公司给员工发的工资,员工可以向公司合法索回差额。另外,奖励假是没有算到生育津贴的,只能另外向公司要求给有薪产假了。社保发放 98 天的生育津贴(剖腹产 128 天),所以 80 天的奖励假,若是有薪金,也是公司给你发放的。就是说,公司需要另外支付 80 天的生育津贴。

故:

①生育津贴假期天数,并不等同于整个产假的天数;

②广东省延长的产假,属于带薪的假期,用人单位需照常发工资。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假期期间,包括职工依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奖励增加的产假或者看护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

四、再婚夫妻单方不超过 2 胎仍可再生新条例明确了特殊情况的再生育政策,针对婚育状况的复杂性,设置兜底条款。 具体包括七种情形:

1、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3、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者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4、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另一方生育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5、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6、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

7、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五、女职工流产假的规定

1、根据《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的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2、女职工流产假工资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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