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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产假不低于158天

《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简称《特别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正常分娩的,休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第七款规定,产妇还可以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产假”。

省总工会女工部部长周晓芳介绍说,《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48条规定,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基础上增加60天。也就是说,按照规定,顺产的女职工可享受158天产假,如果女职工参加孕前备孕检查,还可在延长10天。顺产产假最长为168天。

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产假包含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省总工会公益律师兰军伟说,只有男方护理假同婚假不包含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目前,我省陪护假规定为,本地护理假为15天,异地为20天。

在全国,我省是继广东、浙江等7省区后,第8家出台《特别规定》的省份。与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相比,我省对流产休假规定更加细致。

《特别规定》第十四条第四、五、六款规定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休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未满7个月流产的,休产假42天;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符合国家生育规定的,休产假98天。

同单位协商一致,可休哺乳假

《特别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开使用,哺乳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哺乳假。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女职工生育孩子满一周岁前,所在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

所在单位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的,经单位与本人协商,可以给予三个月到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比照生育津贴标准发给津贴,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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