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产假相关假期怎么休?
1.产假:
98天+30天/15天(晚育)+15天/30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2.产前检查: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3.产前工间休息:
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4.授乳时间:
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5.流产假:
不满4个月,15-30天;满4个月,42天。
可以放的假:
1.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
2.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3.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生育津贴&产假工资
1、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
总会有HR搞不明白,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都是什么?一块发还是分着发?女员工领了生育津贴,还用给她发产假工资吗?
首先帮大家明确这个概念,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是不一样的。
2、生育津贴: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
为员工承担生育津贴的主体是社保机构。
3、产假工资:
员工休产假期间,企业为其发放的工资主体是用人单位。
提示:
生育津贴≥产假工资,企业不用再为员工重复支付工资了
生育津贴<产假工资,采用就高原则,用人单位需要补差额发给个人
生育津贴计算公式:
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月人均缴费基数÷30天×产假天数
举例:
一名女职工所在单位上一年月缴费平均工资是5100元,她生育前后共128天产假。
那么她享受的生育津贴的标准就是:5100÷30×128=21760(元)
产假工资领取前提:
如果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已经享受了生育津贴、医疗补贴等待遇,若生育津贴高于员工平均工资,则企业不用再向其支付产假工资;
若低于平均工资,则公司需要补足差额。
而对于超过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未达到生育津贴领取标准、或者企业未给员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员工是可以要求企业支付产假工资的。
重要提示: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举例:
一名女职工每月生育津贴为8000元,而用人单位当月的平均工资为8500元,其中的500元差额需要用人单位补足;
女职工每月生育津贴为8000元,而用人单位当月的平均工资为7500元,超过平均工资的500元用人单位不能克扣。
营养津贴
目前参照员工缴费工资的标准,根据员工的年龄、生育情况发放。
生育医疗费
员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各地详细项目略有差异);
员工生育后引起疾病的医疗费;
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