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给予女职工更多的保护与关怀,9月20日,《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省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上通过,并将于11月1日正式施行!
哪些女职工可以享受这些待遇?
根据《规定》,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不得因女职工结婚、休产假降低工资、福利待遇
作为半边天,女性在就业时往往有很多不公平遭遇。
此次出台的《规定》要求,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在劳动报酬方面,实行男女同工同酬。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用人单位在安排岗位或者裁减人员时,不得歧视妇女。
此外,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等原因,降低女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规定》还比较人性化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
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5元的卫生费
“特殊时期”,如何保护女职工的权益?
《规定》要求,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暂时安排其他合适工作;从事连续站立劳动的,每2个小时安排10分钟工间休息;患有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1至2日休息。
值得关注的是,用人单位应当为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5元的卫生费。所需费用,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按现行财政负担政策列入预算。
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单位不得安排上夜班
《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孕期女职工相应的劳动保护。包括: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的,减轻劳动量或者暂时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有流产先兆或者习惯性流产史的,根据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适当安排保胎休息。
对于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并在每日劳动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休息时间。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15天产假
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河南女性的产假为“98天+3个月”,在全国属于“加长版”假期。
此次,《规定》进一步规定,对于难产、剖腹产、多胞胎等情况的产妇,将增加相应的假期。
据悉,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依法享受“98天+3个月”的假期。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假期。
宝宝不满1周岁“8小时”内有1小时哺乳时间
产假休完后上班,怎么给宝宝哺乳?成为很多妈妈的头疼事。
《规定》要求,对于宝宝1周岁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在每日劳动时间内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日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对于婴儿满1周岁,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经本人提出,可以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
此外,用人单位应当每年为女职工安排一次妇科检查,重点安排乳腺、宫颈等专项检查,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如果单位女职工人数比较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需要,按照规定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场所和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用人单位应预防和制止女职工在劳动场所遭受性骚扰
《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工作、生产特点,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女职工在劳动场所遭受性骚扰。
对于女职工在劳动场所受到性骚扰等危害职工人身安全的,向用人单位反映或者投诉,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保护女职工的个人隐私。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女职工可投诉3天内相关部门要处理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施行时,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规定》要求,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申诉,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女职工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和计划生育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工会、妇女组织投诉、举报、申诉的,收到投诉、举报、申诉的部门或者组织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或者组织。调查、处理的结果应当及时告知女职工。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