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及费率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0.7%按月缴纳,用人单位无上月职工工资的,以本单位本月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调整。
用人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的,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计算。
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人群
(一)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含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二)职工失业前已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的,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阳江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但不享受生育津贴;
(三)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职工未就业配偶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待遇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生育保险待遇的,不再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四)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发生符合本办法的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但不享受生育津贴。
备注:职工发生生育医疗费用当月需按时足额缴费,否则不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