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答: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是指女职工享受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职工享有的权益,同时还享有国家对妇女规定的权益,包括女职工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权益、财产和婚姻家庭权益以及人身权利。
女职工的特殊利益是指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妇女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外,还享受国家针对女职工生理特点、体力状况、“四期”的特殊情况等,对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所给予的特别保护,主要包括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以及对女职工在“四期”的特殊劳动保护。
2、女职工主要享有哪些劳动权益?
答: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障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保障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3、妇女就业是否与男子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
答: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4、什么是女职工“四期”保护?
答:是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保护。
5、用人单位应采用哪些措施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
答:(1)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2)要采取措施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劳动安全卫生检查。(3)要保障女职工的知情权,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4)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安全培训,帮助女职工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技能。
6、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答: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7、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谁支付?
答: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8、女职工的产假是如何规定的?
答: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9、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用人单位降低其工资是否合理?
答:不合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足额支付怀孕女职工工资,不得因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而降低其工资。
10、在劳动时间内,哺乳期女职工的哺乳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11、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答:不可以。
12、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如何维权?
答: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