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水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及其全体在职职工生育保险。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驻市部省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生育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职工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建立职工生育保险基金。职工生育保险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第四条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生育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职工生育保险的业务工作。
市、县区财政、卫生、计划生育、物价和地税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业务流程。
凡驻秦州区、麦积区市属及市属以上单位生育保险,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登记、缴费申报和审核工作;区属单位的生育保险,由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登记、缴费申报和审核工作。五县范围内单位的生育保险由所在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登记、缴费申报和审核工作。
生育保险费征缴按照我市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办法执行。
第六条生育保险属强制性的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有依法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按上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0.6%核定缴纳。
财政全额或差额供给医疗费的单位按本年度元月份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0.25%核定缴纳。财政全额供给医疗费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足额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按预算进度由财政代缴。财政差额供给医疗费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由财政补助50%,足额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按预算进度由财政代缴;单位负担50%部分,根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数额,填写《社会保险基金专用缴款凭证》,送交开户银行办理缴费手续。
财政供给医疗费以外的单位,在每月25日前,根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数额,到所属地税征缴管理机关申报缴纳生育保险费。
缴费基数每年一月份由各用人单位申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按月调整增减变化,年终清算。
第八条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的调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共同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在本办法施行后30日内,新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后30日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生育保险登记。
单位合并、兼并、分立、转让、租赁、承包的,由接受单位或承继单位负责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十条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所得利息转入生育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基金分为统筹基金和市级调剂金。市级调剂金按照上年基金收入的1%筹集,于每年12月底上解市级财政专户;剩余部分为统筹基金。
第十一条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财政全额或部分供给医疗费的单位,依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该单位女职工只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其他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该单位女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和生育津贴;男职工配偶未就业且为城镇户籍的按照国家规定只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职工违反国家及省、市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符合国家、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怀孕,并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生育或非选择性别流产的女职工,在妊娠期内的产前检查费、胎儿畸形检查费和因妊娠引起疾病的住院治疗费;分娩期内的诊断费、检查费、治疗费、检验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等,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实报实销,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四条参保职工可以自主选择一家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
女职工怀孕后,持用人单位介绍信、当地计划生育部门核发的《生育保健服务证》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产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待分娩结束后,到定点医疗机构与住院分娩医疗费一并结算。
女职工因分娩或非选择性别流产需要住院的,应持用人单位介绍信、当地计划生育部门核发的《生育保健服务证》复印件、本人身份证以及2000元住院押金,办理住院手续。其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同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照生育保险政策和定点医疗协议规定结算;属于个人自负的费用由个人支付。
第十五条女职工生育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负担。生育津贴以用人单位当年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甘肃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省政府2002年第27号令)对应享有的天数计发。
(一)女职工晚育并在产假期满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15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但未在产假期满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105天的生育津贴;非晚育的享受90天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二)女职工怀孕四个月以下非选择性别流产的享受15至30天的生育津贴;满四个月不满七个月非选择性别流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满七个月以上非选择性别流产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