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

有关职工的失业保险条件以及登记

有关职工失业保险的条件

(一)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按照本条例规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有关职工失业保险的登记

(1)用人单位在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及时为其办理退工登记手续。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因各种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在7个工作日之内,由用人单位按现行劳动管理体制(市属或区属)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退工登记手续。

(2)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用人单位递交材料3个工作日之内办妥退工登记手续,收下该职工的《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并在第8页上相应栏目内登记盖章,审核《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审核表》,并在表上确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和期限,在《就业登记证》第18页起的相关栏目内作记载盖章;收下该职工的人事档案,并在《职工退工(失业)后档案转移保管表》作记载盖章。

(3)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发给《职工失业证明书》和《苏州市市区失业人员职业指导教育通知书》两联单,并在下半联注明应参加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定期组织的就业指导教育的时间和地点,委托用人单位转发失业人员本人。

(4)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职工失业证明书》两联单交给失业人员本人,并告知失业保险待遇审核结果,通知其按《苏州市市区失业人员职工指导教育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职业指导教育。

(5)失业人员只有参加过职业指导教育,方能持盖有专门印章的《职工失业证明书》到户口所在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取回《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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