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

天津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天津失业金领取条件和时间规定

发布时间:2023-11-02 08:24:40

天津失业保险领取条件及失业金标准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保险金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给失业人员,用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的资金,是最主要的失业保险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应具备如下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一般是指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以及因用人单位用工不当而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失业登记是失业人员进入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程序的重要标志。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还须有求职要求。在认定失业人员是否有求职要求时,一般以其是否在职业介绍机构登记求职,并参加再就业活动为衡量的标准。


自7月1日起,本市再次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800元提高到880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760元提高到840元。

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也做了相应调整。按照2%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农民合同制工人,6月1日后(含6月1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计发标准由480元提高到528元。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谋职业或灵活就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工商营业执照发照时间或灵活就业登记时间计发失业保险金。发照或登记时间在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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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失业保险金领取指南[查看全文]
领取标准
自2012年7月1日起领取期处于第一个月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640元调整为700元;领取期处于第十三个月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600元调整为660元。

领取期限
失业前连续缴费满一年、累计缴费不满二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三个月;

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二年不满三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六个月;

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三年不满四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九个月;

失业前累计缴费满四年不满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十二个月;

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五年及五年以上的,累计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增加一个月,但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领取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已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备注: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领取材料
1.天津市失业保险缴费情况单》及失业保险缴费证明。

2.失业人员原劳动合同文本。

3.终止合同证明书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及协议书(协议书上应注明解除原因,或附有解除合同原因的证明,并应由失业人员签字认可。)

4.《养老保险手册》。

5.《就.失业证》。

6.失业人员享受资格审核表》(用人单位填报)。

7.备申领失业保险金资格人员分区花名册》(用人单位填报)。

8.《天津市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表》(用人单位填报)。

9.《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失业人员填报)。

领取流程
领取《就.失业证》→失业登记→就业转失业录入→(劳动局对《天津市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表》审批)→打印《天津市失业保险缴费情况单》→办理失业金申领资格申报审批→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核定表》及《天津市失业保险缴费情况单》存入失业人员档案→告知失业人员在规定时限内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办理个人登记及相关手续。

领取地址
申报时限:

1、用人单位应自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7日内,向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提出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

2、失业人员应自终止或解除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办理个人申报登记手续。

3、因失业人员到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导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未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失业申报或登记的,经仲裁机构仲裁或审判后,如维持企业的处理决定,可在仲裁调解书或裁决书开出之日起30日内,到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申报和登记手续。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地点: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和平区建设路18号办公室

23030904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和平分中心

和平区新兴路13号天赐园8号楼北侧办公室

27822188

为了进一步提高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根据《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自2013年7月1日起提高本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一、失业保险金标准

领取期限处于第一个月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700元提高到800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个月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660元提高到760元。

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一)按照2%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农民合同制工人,2013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计发标准由420元调整为480元。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谋职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工商营业执照发照时间计发失业保险金。发照时间在2013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发照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灵活就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灵活就业登记时间计发失业保险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2013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社保知识】天津市失业保险金如何领取?

如何领取失业保险金??解除合同60日内办理申领手续

享受失业保险需满足四个条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

满足以上四个条件,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失业时,用人单位应自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7日内,向参保地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提出申报,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审核用人单位及个人缴费状态,以此确认申领资格。失业人员应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持《就失业证》、身份证、《失业人员接受就业服务承诺书》和《失业保险申领资格确认通知》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自确认次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金领多少??失业保险金最多能领24个月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计算:失业前连续缴费满一年、累计缴费不满二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三个月;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二年不满三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六个月;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三年不满四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九个月;失业前累计缴费满四年不满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十二个月;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五年及五年以上的,累计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增加一个月,但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值得注意的是,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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