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为多少?缴费比例又是怎样的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石家庄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高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
度河北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6239元(3853元/月),因此2015年7月1日到2017年6月30日,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上限为11559(38533)元,下限为2311(385360%)。
二、石家庄失业保险缴费比例
(1)参保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
(2)参保单位城镇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3)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
三、石家庄失业保险缴费方式
单位代缴
失业保险费用是由单位缴纳,非个人缴费。
按月缴交,职工个人缴交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四、石家庄失业保险缴费地址
长安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
地址:石家庄市谈中街1号
电话:86662059
桥东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
地址:石家庄市长征街75号
电话:85265963
桥西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
地址:石家庄市支农路3号
电话:83997274
五、石家庄失业保险金领取办理标准
(1)累计缴费时间不满 5年的,按最低工资的75%发放
(2)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不满10年的,按最低工资的80%发放
(3)累计缴费时间 10年以上的,按最低工资的 85%发放
(4)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第13个月起,一律按最低工资的75%发放。
六、石家庄失业保险金领取办理期限
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3.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4.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七、石家庄失业保险金领取办理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八、石家庄失业保险金领取办理材料
1. 《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2. 失业人员档案
3. 《城镇(农民合同制)职工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备案表》
4. 《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
5.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6.一寸相片3张
7.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延伸阅读:石家庄市失业保险将实现市级统筹
日前,石市下发了《石家庄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其中提到自2017年1月1日起,石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将实行统收统支的模式。全市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统一待遇标准,统一基金管理和使用,统一基金预决算编制,统一业务经办流程。该《暂行办法》有效期5年。
石市参保单位将以全部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和新录用的职工以及没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以上月实际发生的工资额为缴费基数)。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基数高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上不封顶。
对于失业保险金的管理和使用,石市为方便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及再就业服务,按照户籍由各县(市)、区经办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市级参保单位的失业人员由户籍所在县(市)、区管理)。在石市参加失业保险的外籍失业人员,需在本地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由单位所在地经办机构管理。失业人员档案交由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相应县(市)、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管理,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将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失业人员享受待遇期满,其档案可自主选择代理机构管理,由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按灵活就业人员档案管理方式直接办理调转手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此外,失业人员在统筹区域内跨县(市)、区转移的,只转移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失业保险金,按当地标准发放失业保险金。跨统筹区域转移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失业人员跨统筹区域转入的,档案由本人自主选择代理机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