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印发《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将失业保险总费率由1.5%降至1%,其中单位费率由1%降至0.5%,降低费率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
据了解,自治区2015年、2017年已两次下调失业保险费率,累计为缴费单位减负25.3亿元。此次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后,将再次为缴费单位减负6.12亿元。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失业保险处处长闫科明介绍说,社会保险降费有利于降低企业成本,缓解企业压力,为稳增长、促就业提供支撑。闫科明表示,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并不会影响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也不会影响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闫科明说:“失业保险的基础功能是保生活,无论缴费比例如何调整,失业人员享受的待遇随自治区最低工资水平的调整而增加,同时随失业人员所在地居民消费物价指数和食品价格的涨幅而享受额外的失业保险临时价格补贴。”
据介绍,凡已按原费率缴纳了2017年1-3月份失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统一自2017年4月起进行核减。
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7〕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财务)厅(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7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5%的省(区、市),可以将总费率降至1%,降低费率的期限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研究确定。
二、失业保险总费率已降至1%的省份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执行。
三、各地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要充分考虑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提高待遇标准、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等因素对基金支付能力的影响,结合实际,认真测算,研究制定具体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备案。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平衡好降费率与保发放之间的关系,加强基金运行的监测和评估,确保基金平稳运行。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以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2017年2月16日
新疆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人社发〔2017〕1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乌鲁木齐铁路局社会保险管理处,新疆油田公司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吐哈石油勘探开发指挥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采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措施,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稳定就业岗位。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7年1月1日起,将自治区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降低至0.5%,期限至2018年4月30日。
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各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和自治区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政策及时全面落实到位,为实现我区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做出积极贡献。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