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和城镇职工,同样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在很多方面却存在着不公。将农民工纳入失业保险体系,进一步在制度上消除两个群体的差异,对农民工和城镇职工一视同仁,还农民工基本社会尊严和应得的社会保障。失业保险是为失业者托底,让人们在失业的日子里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同时给予职业培训及再就业指导,这对于工作稳定性差的农民工来说无疑是恰如其分的。一方面让农民工不至于面临无以为继的局面,体现了政府和社会的爱心,避免了可能引发的违法犯罪事件,另一方面给予合理的就业指导,让失业人员尽快找到新工作,体现社会价值。
农民工失业保险直接关系到农民工的基本权益和人格尊严
早在1999年我国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就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交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但这只是一条补偿规定,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失业保险制度,因此按照规定办事的企业少之又少,这不仅仅关于企业良心,更在于法律制度本身存在缺陷,缺乏统一的制度和办法,比如《社会保险法》中并没有针对农民工失业保险的具体规定。因此,要实行失业保险的全覆盖就要完善制度,真正将农民工及其他就业群体纳入到失业保险中来,拿出具体的参保办法,让农民工有法可依,让用人单位有规可行。
社会在发展,社会保障也应随之发展,一方面我国失业保险覆盖范围还远远达不到,国际劳工组织《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所规定的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在全体雇员中应不低于50%。另一方面,我国失业保险基金长期大量结余,躺在银行里睡大觉。因此,更进一步覆盖失业人群,让更多的人得到保障,让失业保险基金物尽其用合情合理。
推进农民工失业保险,还要将目光再次集中在保险对接任务上。不仅是失业保险,现在农民工大多没有参保养老等社会保险,正在于异地对接、工龄续期等对接手续的不完善。因为工作的流动性和不稳定性,农民工无法固定单位和地点缴纳保费,而没有完美对接,恐怕一年的失业保险缴费期都将成为农民工获取失业保险的一大阻力。因此,要想实现农民工社会保障,就要先完善异地对接等手续,同时,可缩短农民工缴费年限,降低缴费额度,力求让农民工有能力参与到失业保险中来。再者,要监督用人单位,落实农民工失业保险参保率,并且简化领取失业保险的手续,莫让“交保易、领钱难”成为失业保险的叹息,莫让失业保险成为农民式眼中又一个“看起来很美”的鸡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