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2日,自治区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实施方案》。会议决定,从2018年1月1日起,将失业保险金标准从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65%提高到75%,一次性提高10个百分点。
目前
宁夏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1660元
二类地区为每人每月1560元
三类地区为每人每月1480元
调整提高后
失业保险金将从
一类地区每人每月1079元上涨为1245元
二类地区每人每月1014元上涨为1170元
三类地区每人每月962元上涨为1110元
宁夏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合同制职工。
领取失业保险金应具备哪些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并有求职要求的。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如何确定?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其本人累计缴费年限确定:
(1)累计缴费满1年的,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满2年的,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3)累计缴费满3年的,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4)累计缴费满4年的,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5)累计缴费满5年的,领取14个月失业保险金;
(6)累计缴费从第6年起,每满1年增加1个月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什么情况下不能继续领取?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工作;
(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管理其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备案。
2、失业人员自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送达之日起60日内,到经办机构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并从确认后的次月起发放失业保险金,同时提供其他保险待遇。
办理地址&联系方式
1.银川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宁夏银川市金凤区万寿路177号市民大厅
邮编:750011 咨询电话:0951-5555200 5555334
2.银川市兴庆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银川市兴庆区玉皇阁北街长相忆宾馆对面
邮编:750004 咨询电话:0951-6712675
3.银川市金凤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银川市金凤区尹家渠街4号楼三楼
邮编750002 咨询电话:0951-5032735、5027634
4.银川市西夏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银川市西夏区丽子园北街西夏区市民服务大厅一楼
邮编:750021 咨询咨询电话:0951-2175989、2175887
5.永宁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永宁县宁丰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大楼
邮编:750100 咨询电话:0951-8011575、8016765
6.贺兰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贺兰县光明路仁和巷4号
邮编:750200 咨询电话:0951-8062355、8062581
7.灵武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灵武市西昌路
邮编:750400 咨询电话:0951-4652771、402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