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申领失业保险待遇业务经办流程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参保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及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相关政策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申领失业保险待遇业务经办流程,确保失业人员及时获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二、经办流程
(一)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告知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同时,应当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并办理参保人员减少和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备案等手续。
(二)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应当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申请资料,到参保所在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审核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失业保险金从审核通过的次月起,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银行按月发放。
(四)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即将届满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本人。
(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按规定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情况。
三、申请材料
失业人员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
2、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原件、复印件;
4、失业登记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
5、本人银行卡复印件1份;
6、照片(1寸红底1张、2寸红底1张)。
四、本经办流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失业保险条例》及配套办法修订发布后,按照新的《失业保险条例》及配套办法执行。
五、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用人单位的沟通和协调,及时解决经办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提供优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