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申领告知书
失业保险参保单位及职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更好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决策部署,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现将失业保险金申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1.失业保险金申领
(一)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失业保险金申领方式。失业人员可持身份证或二代社会保障卡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领;也可通过网厅(http://106.74.0.244:8081/personlogin/#/personlogin)进行申领。
2.续发失业保险金
(一)续发失业保险金条件。自2019年12月起,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办理时,不需要个人提供资料,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政策办理。
(二)续发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第1-24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继续按规定标准执行。领取失业保险金超出24个月的,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3.失业补助金申领
(一)失业补助金申领条件。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但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
(二)失业补助金申领程序。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凭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或通过网厅(http://106.74.0.244:8081/personlogin/#/personlogin)进行申请。
(三)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发放标准按我市第1-12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执行。
请参保单位与职工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将《失业保险金申领告知书》交给失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