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失业保险金申领指南
一、适用对象
1.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失业人员。
3.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
4.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因超过60日申领期限而未领取的失业人员。
二、待遇标准及期限
失业保险金标准:张店区、淄川区、临淄区、高新区、文昌湖区、经开区为1719元/月;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为1557元/月;高青县、沂源县由为1395元/月。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计算。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缴费每满1年,领取3个月的失业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4个月。
三、申领渠道
1.线上渠道(电脑端):登录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hrss.zibo.gov.cn/)——个人服务——个人登录——个人网上服务大厅——公共就业——失业支付申请;(请选择失业前最后一次企业参保所在区县<市属参保的按企业所在地区县>或户籍所在地区县)
2.线上渠道(手机端):登录温暖淄博人社APP——社会保险——失业支付申请;(请选择失业前最后一次企业参保所在区县<市属参保的按企业所在地区县>或户籍所在地区县)
3.线下渠道: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可凭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至失业前最后一次企业参保所在区县(市属参保的按企业所在地区县)或户籍所在地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四、相关政策
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2.《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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