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

濮阳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最新规定,多久后可以领取失业金

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关于失业保险金方面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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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失业保险金是如何发放的?

失业人员每月按时签领失业保险金,两个月不签领视同再就业,停发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当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不得低于当地同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失业保险金能否一次性发放?

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社区居民服务业实现自主创业的,凭营业执照及其他有效证明,可以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其他待遇。

3、参保职工跨统筹地区迁移的,失业保险关系如何转迁和接续?

参保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在迁入地重新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继续缴纳失业保险费,其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迁移的,失业保险关系及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按规定一并划转,并自转迁的次月起,由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和管理。

4、在什么情况下失业人员不能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5、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如何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是什么?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凭失业人员死亡证明等有关材料,可以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失业人员死亡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丧葬补助金按照失业人员本人生前七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

有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按每供养一人发给五个月,最多发给不超过失业人员本人生前十五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抚恤金。

因社会公益事业死亡的,其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可按此款标准提高百分之八十执行。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6、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是否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7、失业保险待遇有哪些?

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积极求职,享受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8、领取失业保险金应具备什么条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怎样计算的?

领取失业保险金应具备以下条件:

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按规定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计算方法是: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每满1年可以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每增加1年增领一个半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每增加1年增领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9、失业保险所指的失业人员有哪些,哪些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所指的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具有劳动能力,并在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中被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转入社会失业,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人员。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其失业人员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国家机关中的工勤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10、失业保险: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继续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再缴纳,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这改变了过去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发给少量医疗补助费,而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问题。大大提高了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有利于失业人员有病及时治疗,尽早重返工作岗位,实现再就业。

11、失业人员在什么条件下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12、对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有什么规定?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是否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失业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如何处理?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15、对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16、失业人员在哪些情形下要被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17、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失业保险关系如何接续?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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