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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兼职教师管理办法有哪些呢

发布时间:2023-10-31 09:36:46

兼职教师管理办法有哪些呢?大家对此有何了解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吧!

兼职教师管理办法(一)

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完善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制度,强化实践教学环节、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支持、鼓励和规范职业学校聘请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职业学校包括依法登记为事业单位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其中,中等职业学校包括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成人中等专业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兼职教师是指受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担任特定专业课或者实习指导课教学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兼职教师占职业学校专兼职教师总数的比例应在学校岗位设置方案中明确,一般不超过30%。

第四条 聘请兼职教师应重点满足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及特色专业的教学需要。

第二章人员条件

第五条 聘请的兼职教师一般应为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专业教学急需的也可聘请退休人员。

第六条 兼职教师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身心健康;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能够胜任教学工作;

(三)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高级工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职务),特殊情况也可聘请具有特殊技能,在相关行业中具有一定声誉的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和省级传人;

(四)初次聘请的退休人员,离开原工作岗位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特殊情况可据学校需要而定。

第三章聘请程序

第七条 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教师可通过对口合作的企事业单位选派的方式产生,也可以面向社会聘请。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教师应优先考虑对口合作企业人员,建立合作企业人员到职业学校兼职任教的常态机制,并纳入校企合作基本内容。

第八条 面向社会聘请兼职教师应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严格考察、遴选和聘请程序。基本程序是:

(一)职业学校根据教学需要,确定兼职教师岗位和任职条件;

(二)职业学校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能力考核;

(三)职业学校确定岗位人选,并予以公示;

(四)职业学校与兼职教师签订工作协议。

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在应聘兼职教师前应征得所在单位的同意。

第九条 职业学校应明确兼职教师管理机构,负责聘请兼职教师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兼职教师上岗任教前,职业学校应对其进行基本教学能力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第四章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除通过对口合作的企事业单位选派兼职教师以外,职业学校应与兼职教师签订工作协议。

工作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包括工作时间、工作方式、工作任务、工作报酬、劳动保护等内容。协议期限应根据教学安排和课程需要,经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不少于一学期。

第十二条 兼职教师为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原所在单位和聘请兼职教师的职业学校应当分别为兼职教师缴纳工伤保险费。兼职教师在协议期内发生工伤,由兼职教师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鼓励职业学校为兼职教师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三条 兼职教师要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执行职业学校教学管理制度,认真履行职责。职业学校要制订兼职教师评价标准,加强日常管理和考核评价,并将在职人员兼职任教情况及时反馈给其人事和劳动关系所在单位。

第十四条 职业学校应当为兼职教师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鼓励、吸收兼职教师参加教学研究、专业建设和团队建设,支持兼职教师与专任教师联合开展企业技术攻关等。

第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到职业学校兼职任教,其中,事业单位应将兼职任教情况作为其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要将选派兼职教师的数量和水平纳入企业社会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各级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兼职教师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将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教师工作纳入人事管理情况监督检查范围,建立兼职教师资源库,加强对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工作的指导。

第十八条 兼职教师可根据所承担的工作任务,按照相应系列教师评价标准参与职务评价。

第五章经费来源

第十九条 建立政府、学校、企事业单位多渠道筹措兼职教师经费投入机制,保障兼职教师的报酬。

第二十条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势头良好、社会声誉较高、专业师资紧缺的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教师。

第二十一条 职业学校可以在事业收入中安排一定经费,用于支付兼职教师报酬。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研究制订本地区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兼职教师管理办法(二)

一、兼职教师的聘任原则

1. 有利于促进专业建设发展的原则;

2.有利于教师双师素质提高的原则;

3. 教科研任务目的明确的原则;

4. 谁聘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二、兼职教师的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

2.专业课兼职教师要求来自生产、建设、服务、管理第一线,熟悉工作过程,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动手操作能力,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

3.实训实习指导教师要求中级以上职称,或技师及以上技能等级证书,或具有独特专长的技术专家、技术能手、能工巧匠和技术骨干;

4.技术专家应在教学或科研、生产第一线工作,掌握本专业领域先进知识和技术,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在专业领域有一定的知名度,能指导专业团队在专业教学、基地建设、生产实践和科研等领域创新性开展工作。

三、兼职教师的权利义务

(一)兼职教师的权利

1.具有获得基本教学资源的权力。如教学所需要的教学资料和必备教学用品;

2.具有使用现代化教学手段的权利。如使用学院公共教学资源、现代化教学资源库等;

3.具有获得报酬的权利,根据兼职教师在学院工作性质、特点,给予一定的报酬。

(二)兼职教师的义务

1.遵守学院的教学管理规定和教学纪律,维护学院的声誉和利益;

2.按照学院对教学工作的统一要求和标准, 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所承担的教学工作任务;

3.接受所聘系(院)的组织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参加系(院)教学工作会议和教科研活动;

4.提交教学活动中系(院)需要的各种资料。

四、兼职教师的组织管理

1.系(院)根据专业发展需要,制定本系(院)的兼职教师聘任计划;

2.系(院)负责对拟聘任兼职教师的资格审查。拟聘任兼职教师填写《兼职教师登记表》,并连同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等材料复印件交系(院)审查。经审查认为需要试讲的,由聘用系(院)组织试讲;

3. 教务科研处对兼职教师资格进行审核,报分管院长审批后聘用。聘用系(院)按规定程序与应聘者签订相关协议(协议内容可根据工作具体情况拟定);

4. 兼职教师的日常管理由聘任的系(院)负责,纳入学院教学质量评价监控体系,接受院、系(院)、学生的教学监控、评价、考核;

5.每学期末根据教学质量考核,评定出A、B、C、D等级,教学质量评价为D等的,不能胜任工作任务或工作中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终止聘任,解除聘任协议。

五、兼职教师的计酬标准。

1.兼职教师聘任的计酬标准由聘任的系(院)根据专业性质、特点等自行确定;

2.学院对系(院)聘任的兼职教师,按照职业能力课程(不含顶岗实习、毕业设计)及职业拓展课程15元/课时、人文素养课10元/课时的标准给予补贴,超过部分由所在系(院)负担;

3.原则上人文素养课程不聘用兼职教师;

4.参加专业建设、课程开发、基地建设,指导学生顶岗实习、毕业设计或在校外实训基地指导学生实训的兼职教师,计酬标准由系(院)确定,相关费用由系(院)承担。

六、由教务科研处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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