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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出差住宿标准具体如何规定

事业单位出差住宿标准具体如何?大家是否了解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相关资讯吧!

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行[2015]497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差旅费制度关于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综合考虑近两年全国各地区宾馆(饭店)住宿费价格变动、实际工作需要、淡旺季等因素,经研究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北京、上海等11个城市部级干部住宿费标准、7个城市司局级干部住宿费标准和33个城市处级及以下干部住宿费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二、拉萨、西宁、哈尔滨、海口、大连、青岛等6个受地理、气候等自然条件限制和季节性热点影响较大的城市试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旺季期间及上浮后标准见附表。

三、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的住宿费上限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地、州、市(县)出差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四、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对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财 政 部

2015年9月30日

延伸阅读:清远市调整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近日,清远市财政局发文对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进行规范和调整。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综合考虑近两年全市各地区宾馆(饭店)住宿费价格变动、实际工作需要等因素,实行不同出差地点差异化住宿费标准的原则,进一步提高了政策执行的科学性。

一、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

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

(一)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等7个市及所辖县(市、区)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5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50元。

(二)汕头市、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惠州市、汕尾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肇庆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等13个市所辖区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3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20元;到上述13个市所辖县(市)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00元。

(三)在清远市内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00元。

二、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

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的差旅住宿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2017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差旅住宿费标准限额分地区、分职级执行。省外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三、有关要求

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的上限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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