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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丧葬费标准多少【大全】

机关事业单位丧葬费标准具体为多少呢?大家对此有何了解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相关情况吧!

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按照邯民[2012]2号文件精神,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按照邯人[2008]105号文件精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发放:按照邯人社[2014]9号文件精神,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补助标准为:有关装殓方面的费用实行定额补助。即不分职务级别,因公或因病死亡,由现行的每人400元提高到每人3100元,发给家属包干使用,结余归家属,不再报销其他相关费用。对因违法违纪死亡人员不执行此规定。此规定从1月1日起执行,所需经费仍按原开支渠道解决。

延伸阅读:辽宁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丧葬补助费标准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

根据辽人社发[2013]5号文件,我市开始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标准及办法。

一、执行时间

2012年1月1日

二、相关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或非因工(公)死亡,其丧葬补助费标准按所在市(省辖市、下同)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发给。

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公)死亡,其丧葬补助费标准按所在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发给。

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公)死亡的,其丧葬补助费标准及办法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2,具体标准由各市根据本市统计部门发布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统计结果确定。

三、具体标准

我市实行市、县(市)统一的发放标准和办法。

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因病或非因工(公)死亡人员丧葬补助费标准为8433元;因工(公)死亡人员丧葬补助费标准为16866元。

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因病或非因工(公)死亡人员丧葬补助费标准为8631元;因工(公)死亡人员丧葬补助费标准为17262元。

四、补发问题

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因病或非因工(公)死亡人员需要补发丧葬补助费204元,因工(公)死亡人员需要补发丧葬补助费408元;

2013年1月1日至目前,因病或非因工(公)死亡人员需要补发丧葬补助费198元;因工(公)死亡人员需要补发丧葬补助费396元。注:因病或非因工(公)死亡人员丧葬费标准达到8631元的不再补发。

五、相关要求

请市直各单位携带原已审批过的《丧葬补助费、抚恤金审核表》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办理补发手续。

请各县(市)、区人社局,市直各主管部门及时到市人社局工资福利处领取相关文件,并将文件内容及时传达给所属单位。

文件名称:《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因工(公)致残人员护理费计发标准及办法的通知》(鞍人社发[2013]44号)

工资福利处

2013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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