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时有何规定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吧!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规范请销假行为,根据《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请销假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管理和按规定权限、程序审批的原则。干部职工因病因事请假,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请假应以书面请假为准,请病假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因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先电话请假,后补办请假手续。若遇特殊情况超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对于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请假期满返回工作岗位后,要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章 请假类别和期限
第四条 请假类别:
(一)病假;
(二)婚假;
(三)探亲假;
(四)产假;
(五)工(公)伤假;
(六)带薪年休假;
(七)路程假;
(八)事假;
(九)丧假。
第五条 因病正在接受治疗的工作人员,由本人提供县、市两级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要注明休假期限),病历复印件(要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医院印章),经单位同意后,可请病假。
第六条 结婚可请婚假,假期3天,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第七条 配偶、父母在外省居住的,可请探亲假。
(一)工作满1年,探望配偶的,每年可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30天。
(二)未婚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1次,假期不超过20 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本人自愿2年探亲1次的,可2年合并给假1次,假期不超过45天。
(三)已婚探望父母的,每4年可给假1次,假期不超过 20 天。
第八条 女工作人员产假假期为98天(含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其配偶25天护理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女工作人员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可请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可请产假42天。
第九条 因工(公)受伤,经医院诊断证明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请工(公)伤假。
第十条 工作1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一)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可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可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可休假15天。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1、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本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第十条第二款2、3、4、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带薪年休假。
第十一条 享受婚假的双方不在同一地工作或到外地办理丧事、探亲的,可请往返路程假。
第十二条 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办理,可请事假,事假每次原则上应控制在 5 个工作日以内, 全年累计事假(不含用带薪年休假冲抵的事假天数)原则上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可请丧假,假期3天。
病假、婚假、产假、路程假、探亲假、工(公)伤假、丧假、事假的时间均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
带薪年休假均不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
第三章 请假期间的待遇
第十四条 病假、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一)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放原工资。
2、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工资的90%。
(2)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照发原工资。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4、病假超过6个月的,当年不进行考核,不增加薪级工资,本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翌年不得聘用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5、事业单位病假期间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由各事业单位制定办法计发。
(二)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1、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累计超过30天的,本年度考核不定等次,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2、工作人员事假期间的绩效工资按单位确定的分配办法计发。
第十五条 产假、婚假、丧假、探亲假、工伤假和带薪年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四章 旷工认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旷工:
(一)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得批准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得批准逾期不到岗的;
(三)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不按时到岗工作的;
(四)骗取医疗疾病证明请病假的;
(五)离岗经商办企业、承包工程、投资入股等活动的。
第五章 请销假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请病、事假3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分管领导批准;4天至29天由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同意,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30天以上(含30天)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报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八条 乡镇、部门主要负责人请病、事假的,经县委、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县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报县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县委组织部备案。乡镇、部门班子副职请病、事假3天以内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3天以上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九条 产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由单位负责审批。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全年累计旷工5天以内,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工作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累计旷工5天以上15天以内,年终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得享受当年年终奖金;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按照《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予以辞退(解聘)。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各部门未按照本办法执行请销假制度,在年度考核时降低单位“优秀”等次比例。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开具假医疗疾病证明请病假获准假的,所获准假天数按旷工计算,同时由县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
县内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出具假医疗疾病证明的,由主管部门追究该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责任。县外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出具假医疗疾病证明的,由县委组织部、人社局向所在医疗机构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未对弄虚作假人员如实查实或查实后未按相关规定处理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乡镇、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考勤和请销假登记制度,并严格执行,坚持实行领导负责制,切实承担起对本单位干部职工平时管理的主体责任,持之以恒常抓不懈,构建干部管理长效机制,要定期公布工作人员考勤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