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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燃气收费标准青岛燃气阶梯气价标准

各区(市)发展改革局、城市管理局、财政局、民政局,青岛能源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泰能天然气有限公司,青岛泰能高新燃气有限公司、青岛新奥新城燃气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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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省关于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及相关价格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配气价格

根据《原山东省物价局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8〕33号)、《原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印发管道燃气配送价格监管规则(试行)的通知》(青价规〔2018〕4号)等有关规定,核定市区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为每立方米0.88元。

二、调整居民用气阶梯价格

居民用气阶梯价格政策以年度用气量为计算周期,用气量在年度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具体见附件1和附件2。

(一)普通居民用户

适当增加普通居民用户第一阶梯年用气量,由 0-216(含)立方米调整为0-228(含)立方米,气价由每立方米2.90元调整为3.25元;第二阶梯年用气量为228-348(含)立方米,气价由每立方米3.48元调整为3.83元;第三阶梯年用气量为348立方米以上,气价由每立方米4.35元调整为4.70元。

(二)独立采暖用户

对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天然气独立采暖居民用户,适当增加第一阶梯年用气量,取消第三阶梯。第一阶梯年用气量由0-1016(含)立方米调整为0-1200(含)立方米,气价调整为每立方米3.25元;第二阶梯年用气量1200 立方米以上,气价调整为每立方米3.83元。

(三)一户多人口政策

居民用户每户按4人计算,超过4人的,每增加1人,每年增加60立方米气量基数。

三、配套政策

(一)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

对市内三区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城市低保家庭生活用气继续给予补贴,补贴标准由每年108元调整为158.40元。

(二)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政策

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非经营性用气不实行阶梯价格,调整后为每立方米3.54元,不允许上浮,下浮不限。

四、实施范围

(一)配气价格

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实施范围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和高新区。

(二)居民用气阶梯价格

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实施范围为市南区、市北区和李沧区。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为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当地燃气经营企业为居民安装的气表为单位。

五、燃气经营企业责任

关于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天然气独立采暖居民用户和一户多人口家庭的认定程序等事宜,燃气经营企业应按照简化手续、便民利民的原则,在本通知实施前进一步完善实施细则予以明确。

燃气经营企业要认真做好配气价格及相关价格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严格落实天然气价格政策,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居民用气阶梯气量按以下用气量计算,即:第一阶梯用气量不超过76立方米(含),第二阶梯用气量76-116立方米(含),第三阶梯用气量为116立方米以上。《原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城市管理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建立市内三区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并调整居民用气价格的通知》(青价格〔2015〕50号)同时废止。对燃气经营企业管网延伸至崂山、城阳区部分区域的价格政策调整实施时间由所在区政府结合本区居民用气价格改革进度具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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