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发改委发布了《关于乐山市主供区建立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我市将对2016年1月1日起的用气量,执行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
根据《通报》,阶梯气价实施范围包括乐山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和四川乐华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供区内已实施“一户一表”、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城镇(乡)居民家庭用户。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为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气企业为居民安装的气表为单位实行阶梯计量计价收费。
阶梯气价与气量挂钩,将居民生活用气量分为三档,第一、二档用气量分别按扣除空置户后剩余范围内覆盖80%、95%以上的居民家庭用户(达到省上文件指导量的上限)。第一阶梯气价保持现行居民生活用气基准价(1.95元/立方米)不变,各档气价按文件规定的1:1.2:1.5的比价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各档次用气量标准及价格定为:
第一档:每户每年420立方米(含420立方米),实行第一阶梯价格,即按现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1.95元/立方米执行,有83.5%的居民用户用气量处在第一档以内。
第二档:每户每年420—660立方米(含660立方米),气价与第一档气价保持1:1.2的比价,用气价格为2.34元/立方米,有12.1%的居民用户用气量处在第二档。
第三档:每户每年超过660立方米以上的部分,气价与第一档气价保持1:1.5的比价,用气价格为2.93元/立方米,有4.4%的居民用户用气量处在第三档。
阶梯气价计价周期以日历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单位,气量在周期(年)之内可累积、可结转。对于预购气用户,按计价周期(年)内累计购买的气量执行阶梯气价;对于抄表后付费用户,按计价周期(年)内累计抄表气量执行阶梯气价。气量跨年度不累积、不结转。抄表和缴费周期仍按原有方式(每月)不变。
此外,对合表居民用户和国家、省规定的执行居民气价的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养老福利机构、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农民利用自有住宅从事旅游经营用气等非居民用户,不执行阶梯气价,按省上文件规定,用气价格与第一档气价保持1:1.1的比价,即按2.15元/立方米执行。
阶梯气价实施后,为确保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在乐山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和四川乐华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供区内,对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含一户一表和合表用户中的低保户),按现行的政策和补贴标准(10元/月·户),由燃气公司给予补贴。对合表用户中的居民低保户,凭民政部门的有效证明,每户在计价周期(年)之内累计气量为420立方米以内(含420立方米)按1.95元/立方米价格执行,超出部份按合表居民气价执行。
阶梯气价每户表对应人口基数为4人,对每户家庭人口数超过4人,在5人(含5人)以上的,并且天然气没有商业用途的,每增加1人可在各档阶梯气量基础上每户每年相应增加70立方米,执行相应级别的供气价格。这类用户应持相关证明资料(如居民户口簿、房产证明等),到燃气公司办理确认手续。未取得确认前,气量确定和气费计收按一般家庭住户的标准执行。
据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我市还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居民生活用气变化等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各档气量和气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