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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验细则全文

发布时间:2023-11-05 19:37:45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验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划定,拟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称介入事变的时刻是指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起始计较时刻。

第三条 参保人不得在两个以上统筹地域同时介入职工根基养老保险。已在市外介入住民养老保险的,经本人申请,可不介入本市职工根基养老保险。

到达法定退休年数后户籍迁入本市的职员,不纳入本市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范畴。住民养老保险还有划定的,从其划定。

在市外已享受养老保险报酬的职员,不纳入本市社会养老保险范畴。

第四条 参保人在两个以上统筹地域一再介入社会养老保险的,应按国度有关划定治理清退手续;选择清退本市一再缴费的,其个人缴费部门的本金和利钱退还本人,别的划入本市根基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参保人在本市一再介入职工根基养老保险的,由其本人选择保存一个养老保险相关,其他一再缴费部门予以清退,个中个人缴费部门的本金和利钱退还本人,别的划入根基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已缴纳的处所增补养老保险费不予清退。

第五条 在本市按月享受养老保险报酬时已在市外按月领取养老保险报酬的,遏制享受本市养老保险报酬;已在本市享受的养老保险报酬,由市社会保险包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机构)追回;市社保机构追回响应报酬后,清退其在本市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个中个人缴费部门的本金和利钱退还本人,别的划入根基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已缴纳的处所增补养老保险费不予清退。

在本市享受养老保险报酬后在市外按月领取养老保险报酬的,市社保机构遏制发放其养老保险报酬;本人提供终止享受市外养老保险报酬的相干证明原料后,可申请规复享受本市养老保险报酬,市社保机构核实后,自市外社保机构遏制发放的次月规复发放养老保险报酬。

第六条 职工根基养老保险与住民养老保险的跟尾步伐按国度有关划定执行。

第七条 参保人在《条例》合用范畴内的用人单元与本市构造奇迹单元(不含企业化打点的奇迹单元)之间活动的,自活动次月起改按其流入单元所合用的划定介入养老保险。

第八条 用人单元由构造奇迹单元转制为企业(含企业化打点的奇迹单元、民办非企业单元,下同)或由企业转制为构造奇迹单元的,自转制下月起改按其转制后所合用的划定介入养老保险,转制前已退休职员的养老保险报酬按市当局有关划定执行。

第九条 市社保机构该当完美网上个人社会保险处事平台,利便参保人查询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人与市社保机构约定以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纸质猩倘伺件等情势获取个人权益记录的,市社保机构该当每年按期提供一次;未约定或约定所提供的接洽信息禁绝确的,参保人可以直接向市社保机构获取。

第二章 缴费年限

第十条 根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包罗根基养老保险现实缴费年限和根基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根基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与根基养老保险现实缴费年限有重叠的,重叠部门的根基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不一再计较。

第十一条 根基养老保险现实缴费年限为企业和职工个人在内地实施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后按划定配合缴纳根基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包罗本市根基养老保险现实缴费年限、凭证国度及广东省相干划定治理养老保险相关转移接续手续转移到本市的市外根基养老保险现实缴费年限。

第十二条 根基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为内地实施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时仍在国有可能县以上集团全部制单元的牢靠职工,其在内地实施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前按国度划定计较的持续工龄。

内地实施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后,未向内地社保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牢靠职工,未缴费时代不计较为根基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根基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由市社保机构依据原牢靠职工本人档案记实、相干文件划定的应缴费起始时刻以及转出地社保机构做出的记实等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 在1997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取得本市户籍并已介入本市养老保险的,其在原国有可能县以上集团全部制单元作为牢靠职工的事变年限,按本细则第十二条划定不能计较为视同缴费年限的,可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

第十四条 职工从事国度划定的非凡工种的,其从事非凡工种时代的缴费年限在计较养老保险报酬时不予折算。

第三章 缴费指数

第十五条 凭证《条例》第二十二条划定计较统筹养老金时,缴费年限未满1年的,每缴费1个月按1/12年折算缴费年限。

第十六条 本人指数化月均匀缴费人为的计较步伐为:参保人根基养老保险均匀缴费指数×参保人退休时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均匀人为。

参保人根基养老保险均匀缴费指数为:参保人退休时缴费年限的每月缴费指数之和÷缴费年限的月数。

参保人根基养老保险每月缴费指数为:参保人每月缴费人为÷缴费时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均匀人为。

将根基养老保险相关转入本市的参保人,其缴费指数按本细则从头计较。

第十七条 下列气象的月缴费指数为:

(一)1992年7月31日前在本市已介入根基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其1992年7月31日前本市根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月缴费指数均按1计较。

(二)经本市县(区)级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分核准调入本市(以下称调入)的参保人,以及安放到本市的退役武士和队伍在编职工,其介入事变至1992年7月31日前的根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各月缴费指数均按1计较。

(三)非经调入而将根基养老保险相关转入本市的参保人,转入的1992年7月31日前的根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月缴费指数按0.4计较。

(四)1992年8月1日至2001年1月31日时代调入且已按原划定补交共济基金或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其1992年8月1日至调入前根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各月缴费指数均按1计较;1992年8月1日至调入前已缴费且缴费指数高于1的月份,按现实缴费指数计较。

(五)1996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时代已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其超龄年限中属于1992年8月1日后的缴费年限的各月缴费指数均按1计较;已缴费且缴费指数高于1的月份,按现实缴费指数计较。

(六)1992年8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前安放到本市的退役武士和队伍在编职工,其1992年8月1日至安放前根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各月缴费指数均按1计较;已缴费且缴费指数高于1的月份,按现实缴费指数计较。

(七)2009年12月31日前将根基养老保险相关转入本市的参保人,1992年8月1日后没有转移缴费人为记录的根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月缴费指数按0.4计较;转移了缴费人为记录但按缴费人为计较缴费指数低于0.4的根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月缴费指数按0.4计较。2010年1月1日后将根基养老保险相关转入本市的参保人,没有转移缴费人为记录的1997年12月31日前的根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月缴费指数按0.4计较。

(八)补缴根基养老保险费的职员,按其应缴费时代的人为补缴根基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年份的月缴费指数为:月补缴人为基数÷应缴费时代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均匀人为;非按其应缴费时代的人为总额而按补缴时的缴费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年份的月缴费指数为:月补缴人为基数÷补缴时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均匀人为。补缴年份的月缴费指数最高不高出3。

第十八条 按广东省有关划定计发养老保险报酬的参保人,缴费指数按广东省有关划定执行。

第四章 根基养老保险报酬

第十九条 到达法定退休年数前未在本市缴纳根基养老保险费的本市户籍职员,依照国度、广东省有关划定确定报酬领取地在本市的,其报酬计发按广东省的有关划定执行。

第二十条 凭证《条例》第二十九条划定调解根基养老保险报酬,上半年退休的职员,从退休昔时开始参加根基养老保险报酬调解;下半年退休的职员,从退休下一年开始参加根基养老保险报酬调解。调解金额在根基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付出。

第二十一条 扶养支属的范畴参照《因工衰亡职工扶养支属范畴划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

《条例》所划定的遗属是指参保人可能离退休职员的夫妇、直系支属以及法令礼貌划定的其他职员。

第二十二条 介入本市根基养老保险现实缴费年限累计满六个月的参保人可能离退休职员衰亡的,其遗属领取丧葬补贴金。丧葬补贴金为其衰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均匀人为的三倍。

介入本市根基养老保险现实缴费年限累计满六个月的参保人可能退休职员衰亡的,其衰亡时切合扶养前提的扶养支属领取抚恤金。抚恤金以其衰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均匀人为为基数,扶养支属为一人的,付出基数的六倍;扶养支属为两人的,付出基数的九倍;扶养支属为三人及以上的,付出基数的十二倍。

本细则实验后,国度对丧葬补贴金、抚恤金的尺度和享受前提出台新划定的,从其划定。

第二十三条 切合工伤保险、赋闲保险政谋划定的丧葬补贴金、抚恤金领取前提,可能在市外已领取由社会保险基金付出的丧葬补贴金、抚恤金的,根基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不付出丧葬补贴金、抚恤金。

第五章 处所增补养老保险报酬

第二十四条 处所增补养老保险报酬包罗过渡性补贴和处所补贴,由处所增补养老保险基金付出。

第二十五条 到达法定退休年数前取得本市户籍,且具有处所增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退休职员享受处所补贴。

处所补贴=处所增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参保人根基养老保险均匀缴费指数×18.5+20(元)。

第二十六条 到达法定退休年数前具有本市户籍,且具有1992年7月前的处所增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退休职员,切合下列前提之一的享受过渡性补贴:

(一)1994年7月31日前在本市招录为牢靠职工和条约制工人的;

(二)1994年7月31日前在市外招录为牢靠职工和条约制工人,经本市县(区)级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分核准调入本市的。

过渡性补贴=1992年7月31日前的处所增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参保人根基养老保险均匀缴费指数×11+60(元)。

第二十七条 处所增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为处所增补养老保险现实缴费年限与处所增补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之和。处所增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以年为单元计较,不敷一年的,每月按1/12计较。

处所增补养老保险现实缴费年限为参保人2001年2月1日往后缴纳本市处所增补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处所增补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凭证下列划定计较:

(一)2001年1月31日前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已介入根基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其取得本市户籍之日至2001年1月31日时代的本市根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但不包罗因调入、安放到本市而补缴根基养老保险共济基金或个人账户的年限;

(二)调入本市且已经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的超龄年限;

(三)调入本市的参保人1992年7月31日前的根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以上年限重叠部门不一再计较。

第六章 养老保险打点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切合按月领取根基养老金前提的,可向市社保机构提出申请。申请前本人该当核实其养老保险的缴费环境,对缴费环境有贰言的,该当实时向市社保机构提出。

市社保机构在受理申请后的30个事变日内凭证受理当月的划定和尺度审定养老保险报酬。因环境非凡不能准期审定的,经市社保机构认真人核准,可延期审定,但延期最长不高出30个事变日。

市社保机构从受理的次月开始计发养老保险报酬,受理早年的不予补付。

第二十九条 切合《条例》第三十条划定的继承缴费职员,该当在到达法定退休年数30日前由用人单元可能本人向市社保机构治理申报手续;未申请的,市社保机构从其到达法定退休年数的次月遏制其缴费,遏制缴费后申请继承缴费的,从申请的次月规复缴费。

第三十条 到达法定退休年数前已在本市介入根基养老保险的本市户籍职员、在本市根基养老保险现实缴费满10年的非本市户籍职员继承缴费的,按《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的尺度执行;其他继承缴费职员按广东省相干划定的继承缴费职员缴费尺度执行。

第三十一条 参保人在治理根基养老金、病残补助领取手续时,该当按市社保机构划定的指纹收罗方法提供其本人的指纹,并在往后每年的响应月份内向市社保机构提供1次指纹;未提供的,市社保机构自次月起停息付出根基养老保险报酬、处所增补养老保险报酬;增补提供指纹后,市社保机构自提供次月起继承付出,并补付停息时代的根基养老保险报酬本金、处所增补养老保险报酬本金。

市社保机构该当妥善生涯退休职员、病残补助领取职员的指纹资料,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退休职员、病残补助领取职员无法提供指纹的,该当采纳其他方法每年提供有用保留证明。

第三十二条 申请领取病残补助的职员该当提交本市劳下手段判断机构出具的完全损失劳下手段的判断结论。

第三十三条 在本市按月领取根基养老金或病残补助的出国定居职员、外国人、港澳台职员,该当凭证有关划定每年按期提供一次有用保留证明,可能到市社保机构自行证明其保留状况。

在本市按月领取根基养老金或病残补助的出国定居职员、外国人、港澳台职员,未定时提供有用保留证明可能自行证明的,市社保机构自次月起停息付出其根基养老保险报酬、处所增补养老保险报酬;增补提供保留证明后,市社保机构自提供次月起继承付出,并补付停息时代的根基养老保险报酬本金、处所增补养老保险报酬本金。

第三十四条 市社保机构为切合领取前提的遗属、扶养支属发放丧葬补贴金、抚恤金以及个人账户余额,其他遗属、扶养支属对上述金额的领取和分派有贰言的,应循法令途径向领取人追索。

第七章 个人账户打点

第三十五条 参保人个人账户每年按广东省划定的计息步伐计较利钱,利钱划入个人账户。

在广东省调解计息尺度前终结个人账户的,按终结时的计息尺度计较未计息时代的利钱。

第三十六条 参保人在《条例》合用范畴内的用人单元之间活动的,不改换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保人遏制缴纳根基养老保险费,但根基养老保险相关未转移出本市的,其个人账户蕴蓄额继承计息。

第三十七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或离退休职员衰亡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可能余额可以依法担任,由治理养老保险相关终结手续的遗属领取。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港、澳、台职员和外籍职员介入本市根基养老保险按非本市户籍职员的尺度执行。

退休前出国可能赴港、澳、台地域定居的员工,根基养老保险副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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