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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残疾人补贴政策及创业扶持政策有哪些

在社会上面需要对老人,小孩,孕妇让座,对带弱势群体需要提供一定的帮助。国家对待残疾人士特别是给予了相应的福利。对残疾人的不同方面进行不同程度的补贴,我们也需要对这类人群给予一定的关爱,因为他们是十分需要他人的呵护。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整理最新贵阳残疾人补贴政策及创业扶持政策,仅供参考。

一、贵阳残疾人补贴政策

从2023年1月起,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从原来“一级残疾每人每月100元、二级残疾每人每月 80元、三级精神和智力残疾人每人每月 40元”的标准,提高到“一级、二级残疾每人每月 110 元、三级精神和智力残疾人每人每月 50元”。

二、贵阳残疾人创业扶持政策

贵阳市残疾人创业就业扶持办法

为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创业就业,增加残疾人家庭收入,改变残疾人生活状况。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16〕47号)、《贵州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37号)、《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同步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6〕1号)、《贵州省残疾人创业就业扶持办法》(黔残联发〔2015〕32号)、《贵州省残疾人就业工作“十三五”实施方案》(黔残联发〔2017〕2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对象

(一)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并在省内创业就业。

(二)非本市户籍,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本市《居住证》,在本市创业就业,并在本市连续居住2年以上且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

(三)夫妻双方有一方为残疾人,法人为正常方,残疾人方符合上述(一)或(二)条件,可以由任何一方申报补助。

(四)健全人创办的企业或经济实体安置残疾人就业,可申报示范基地(示范点)、辅助性就业补助。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及国有企业不列入本办法补助范围。

二、扶持项目

创业就业示范基地(示范点)、残疾人自主创业、残疾人创业吸纳残疾人就业、残疾人经营场所租金、残疾人创业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资质、残疾人创业贷款贴息、残疾人创业吸纳残疾人就业社会保险、重度残疾人创业社会保险、辅助性就业等9大类项目。

三、补助条件及标准

(一)创业就业示范基地(示范点)

补助条件:

1.持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盲人按摩机构还需持有效《贵州省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认定资格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且申报时仍正常运行。

2.残疾人创办的企业或经济实体吸纳残疾人就业,至少要为安置的残疾人足额缴纳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健全人创办的企业或经济实体吸纳残疾人就业,必须为安置的残疾人足额缴纳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

3.安置就业或带动(扶持)

(1)属于工业、商业、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邮电、金融、科技等行业

依法与安置的残疾人签订不低于1年的劳动合同,且被安置的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月平均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示范基地:安置残疾人不少于10人且安置残疾人不低于职工总人数的25%。示范点:安置残疾人不少于5人且安置残疾人不低于职工总人数的1.5%。

(2)属于农业企业或合作社

采取安置方式就业的,应依法与被安置对象签订不低于1年的劳动合同,属于季节性用工的,用工时间累计不低于6个月;采取带动(扶持)方式就业的,应提供有效带动(扶持)协议。

示范基地:实际安置或带动(扶持)残疾人不少于10人且安置或带动(扶持)残疾人不低于职工总人数的25%。种植类:种植面积不低于60亩,大棚不低于12个。养殖类:养猪不低于200头,养羊不低于150只,养牛不低于40头,养禽不低于3500羽,养蜂不低于200箱,水产养殖面积不低于15亩,其它养殖类按价值参照以上执行。种养结合类:各类实际规模所占该类要求规模的百分比相加达到100%以上。示范点:实际安置或带动(扶持)残疾人不少于5人且安置残疾人不低于职工总人数的1.5%。种植类:种植面积不低于30亩,大棚不低于6个。养殖类:养猪不低于100头,养羊不低于80只,养牛不低于20头,养禽不低于1800羽,养蜂不低于100箱,水产养殖面积不低于8亩,其它养殖类按价值参照以上执行。种养结合类:各类实际规模所占该类要求规模的百分比相加要达到100%以上。

补助标准:

1.被认定为“创业就业示范基地”的企业或经济实体,安置残疾人10人及以上至30人以下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安置残疾人30人及以上至50人以下的,一次性补助15万元;安置残疾人不低于50人的,一次性补助20万元。

2.被认定为“创业就业示范点”的企业或经济实体,一次性补助5万元。申报“示范点”后,经发展壮大达到申报“示范基地”的条件,可申报示范基地,补助在原示范点金额基础上补差。

3.被认定为“创业就业示范基地”的企业或经济实体,以三年为一个周期申报“集中稳定就业基地”补助。每年安置的残疾人不低于首次认定人数,安置残疾人10人及以上至30人以下的,补助5万元;安置残疾人30人及以上至50人以下的,补助10万元;安置残疾人不低于50人的,补助15万元。

(二)残疾人自主创业

补助条件:残疾人创办的企业或经济实体,持有效工商营业执照,有固定经营场所,并正常经营不低于12个月且申报时仍正常运行。

补助标准:认定为自主创业的,一次性补助5000元;普通高校残疾毕业生,毕业后两年内创业或获得省级及以上运动会、职业技能竞赛前三名被认定为自主创业,且持续经营2年,再补助1万元;取得残奥会和聋奥会名次、亚运会前三名、全国残运会第一名的残疾人运动员和获得全国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第一名被认定为自主创业,且持续经营2年的,再补助2万元;同一残疾人取得多项荣誉的,以最高荣誉申报。

(三)残疾人创业吸纳残疾人就业

补助条件:残疾人创办的企业或经济实体,吸纳残疾人就业,与吸纳的残疾人签订不低于1年的劳动合同、至少要为安置的残疾人足额缴纳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且月平均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合伙创业人员不予补助。

补助标准:经认定为吸纳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或经济实体,每吸纳1名残疾人就业一次性补助2000元;被吸纳的残疾人如取得省级及以上运动会或职业技能竞赛前三名,按照获奖人数每人再补助2000元。

(四)残疾人经营场所租金

补助条件:残疾人创办的企业或经济实体,持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租用摊位、门面、山、林、土地、水域等从事经营并实际产生租金,签订的租用协议期限不低于12个月且实际经营不低于6个月,申报时仍正常运行。

补助标准:经营场所租金补助实行先交后补,按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低于500元的按实际产生租金进行补助,补助时限不超过12个月。高校残疾毕业生毕业后两年内创业的,补助时限不超过36个月;获得省级及以上运动会或职业技能竞赛前三名的残疾人,补助时限不超过36个月。

(五)残疾人创业就业培训及职业技能资质

1.残疾人创业就业培训

各级残联结合市场和残疾人需求,自行或委托有关机构举办各类培训班,免费为残疾人提供食、宿、培训,给予一定的交通补助。

2.残疾人职业技能资质

补助条件:残疾人自学成才,参加国家的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未享受相关补助的。

补助标准:初级一次性补助1000元、中级一次性补助2000元、高级3000元一次性补助。

(六)残疾人创业贷款贴息

补助条件:残疾人创业,在国家认可的正规银行贷款。

补助标准:本金在10万元以内的予以全额贴息,本金超出10万元的,超出部分自行承担;贴息时限不超过24个月;残疾高校毕业生毕业两年内,获得省级及以上运动会、职业技能竞赛前三名的残疾人,贴息时限不超过36个月。

(七)残疾人创业吸纳残疾人就业社会保险

补助条件:残疾人创业并吸纳残疾人就业、与之签订不低于1年的劳动合同且申报时劳动合同未解除、按国家规定为残疾人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对缴纳保险的单位和安置的残疾人分别进行补助。用人单位只缴纳基本医疗和基本养老保险或直接通过现金形式支付给残疾人的保险不予补助。合伙创业人员不予补助。

补助标准:保险实行先缴后补,单位已享受人社部门社保补助的,只对残疾人个人缴纳部分给予全额补助;未享受人社部门社保补助的,除对残疾人个人缴纳部分给予全额补助外,还按单位缴纳部分的50%补助给单位,补助时限不超过36个月。

(八)重度残疾人创业社会保险

补助条件:重度残疾人创业,持有效工商营业执照,有固定经营场所,申报时正常运行,且本人正在缴纳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

补助标准:补助实行先缴后补,按实际缴纳金额给予全额补助,补助年限不超过36个月。

(九)辅助性就业(支持性就业、庇护性就业)

补助条件:

1.贵阳市辖区内的辅助性就业机构及机构内贵阳市户籍的残疾人。

2.符合《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扶持政策的通知》(残联厅发〔2017〕35号)等文件要求,并经区(市、县)及以上残联认可挂牌的机构。

补助标准:

1.机构补助。符合条件的辅助性就业机构,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运行补助。

2.工资补助。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工资补助,补助实行先发后补,由机构统一发放给残疾人。

3.保险补助。保险实行先缴后补,单位已享受人社部门社保补助的,只对残疾人个人缴纳部分给予全额补助;未享受人社部门社保补助的,除对残疾人个人缴纳部分给予全额补助外,还按单位缴纳部分的50%补助给单位。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代缴后一并申报补助。

四、相关规定

(一)本办法所指的经营时间,均从工商注册时间开始计算。

(二)本办法的所有一次性补助,同一企业或经济实体、同一法人、同一残疾人,符合申报条件可以申报所有补助项目,但不能重复申报同一项目。  

(三)根据《贵阳市残疾人同步小康创业就业实施方案(试行)》(筑府办函〔2014〕166号)已得到补助的企业(经济实体)和残疾人,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同项目补助。

(四)本市户籍的申报对象,人户(或户籍地与经营地)分离的原则上在户籍地进行申报。外市户籍符合条件的对象,在居住证办理的辖区申报。

(五)区(市、县)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出台相关补助政策,适当提高补助标准、新增补助项目、扩大补助范围,但提高部分所需资金自行解决。

五、申报及审批

(一)申报时限

每年6月30日前。

(二)需提供资料

详见《贵阳市残疾人创业就业补助申报细则》(筑残字﹝2018﹞32号)。

(三)申报流程

申报对象于每年6月30日前填写《贵阳市残疾人创业就业机构(个人)补助审批表》,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村(居)委会申报,经村(居)委会盖章后,可自行将相关材料交乡镇(社区)残联初审,乡镇(社区)残联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告之,对通过初审合格的,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在每年7月15日前汇总上报区(市、县)残联,经审核符合补助条件的,在每年8月15日前汇总上报市残联,市残联将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进行抽查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由市、区(市、县)两级财政按照要求足额匹配资金并及时发放。

六、资金保障

补助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实行分级负担,比例为:云岩区、南明区、观山湖区(市级承担20%、区级承担80%);花溪区、白云区、乌当区、清镇市、息烽县、修文县、开阳县(市级承担30% 、县级承担70%)。

七、监督和管理

(一)区(市、县)、乡镇(社区)残联要严格按照审核程序和工作要求,大力宣传、热情服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把审核关,按时办理、督促落实;同时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为受助对象出具有效证明和签署意见;建立工作台账和档案,按时上报有关资料并录入管理系统。

(二)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匹配补助资金,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人社部门要做好相关指导工作。

(三)补助资金按照专款专用原则,不得改变资金用途。接受财政、审计、监察、人社、残联及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检查。

(四)有关工作人员如有滥用职权、渎职失职、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损公肥私等违规、违法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

(五)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创业就业补助的单位或个人,所骗取的资金予以追回,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其他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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