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上面需要对老人,小孩,孕妇让座,对带弱势群体需要提供一定的帮助。国家对待残疾人士特别是给予了相应的福利。对残疾人的不同方面进行不同程度的补贴,我们也需要对这类人群给予一定的关爱,因为他们是十分需要他人的呵护。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整理最新厦门残疾人补贴政策及创业扶持政策,仅供参考。
一、厦门残疾人补贴政策
从福建省残联获悉,从2023年1月起,我省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将再提高。其中,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从每人每月99元提高到107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方面,对生活困难的,一级护理补贴从每人每月119元提高到128元,二级护理补贴从每人每月99元提高到107元。与2016年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时相比,分别提高了114%、28%和114%。
二、厦门残疾人创业扶持政策
厦门市残疾人自主创业就业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意见》(残联发〔2018〕6号),进一步促进残疾人自主创业就业,加快推进我市残疾人小康进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残助残工作的意见》(闽政〔2014〕48号)、《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闽残联教就〔2019〕43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厦府〔2016〕120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持有厦门市市、区残联核发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或厦门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退役残疾军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自主创业,是指残疾人通过创办经济实体、社会组织等形式实现就业。包括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成立个体工商户、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经营主体,或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其他自主创业。
残疾人灵活就业,是指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或弹性工作等实现就业。包括从事家庭副业、家政服务、修理装配、便民理发、绿化保洁等,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其他灵活就业。
第四条 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或依法无需登记注册但认定为灵活就业的网络创业人员,同等享受本办法中各项扶持政策。
第二章 自主创业奖励和补贴
第五条 取得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商事主体《营业执照》、民政部门登记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非法人商事主体《营业执照》以及其他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执照(下文统称经营许可证照)并正常经营半年以上的,分别给予15000元、10000元、5000元一次性创业奖励。
第六条 视力残疾人取得经营许可证照且正常经营半年以上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的,给予10000元一次性创业奖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盲人医疗按摩机构,给予20000元一次性创业奖励。
对被评选为福建省盲人保健按摩示范机构或盲人医疗按摩示范机构,给予50000元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领取一次性创业奖励后,正常经营每满一年给予5000元经营补贴,为期3年。
第八条 本市户籍残疾人自主创业后安置本市户籍残疾人就业(享受增值税退税优惠政策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政策的单位除外),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且实际在岗就业一年以上的,每安置一人给予2000元/年创业带动就业奖励,为期3年。
第九条 自主创业一次性创业奖励由符合条件的对象在领取经营许可证照且正常经营满半年后的次月1日-20日申请办理一次性创业奖励;经营补贴和创业带动就业奖励实行一年一补,每年的7月1日-31日申请办理上一社保缴费年度的补贴和奖励。
第三章 社保补助
第十条 对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的残疾人及其安置的残疾员工,以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以用人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计算的月缴费总额作为月补助标准,按年给予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补助。
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实际缴纳的用人单位缴交部分作为月补助标准。
第十一条 养老保险补助和医疗保险补助采取先缴费、后补助、一年一补的办法,以社保缴费年度为补助年度,当年度申办上一缴费年度的补助。
第十二条 自主创业的残疾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的补助对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延缴或补缴。延缴手续办理或补缴全部完成后,可按上述补助办法及标准,按年度给予补助或一次性补助。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的残疾人在享受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补贴期限后,如需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尚未达到缴费年限,可按上述补助办法及标准给予补助。
第十四条 安置了残疾员工的非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和注册登记未满三年且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小微企业,可按本办法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五条 同一年度内同一残疾人不能重复享受人社部门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
第四章 创业创新孵化扶持
第十六条 对市级残疾人创业创新孵化基地,在完成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后根据建设改造情况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补贴。
第十七条 根据孵化成功项目,对市级残疾人创业创新孵化基地,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1)经孵化的残疾人创业创新项目完成注册登记,取得经营许可证照的项目,奖励4万元/家;
(2)经孵化的残疾人创业创新项目完成注册登记,取得经营许可证照并获得融资或创业贷款的项目(不低于10万元),奖励5万元/家;
(3)经孵化的残疾人创业创新项目完成注册登记,取得经营许可证照并实现盈利的项目,奖励6万元/家;
单个项目奖励金额累加最高不超过6万元;
(4)经孵化的残疾人创业项目带动本市户籍残疾人就业或经孵化推荐成功就业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每就业一名残疾人按2000元的标准,给予基地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5)对经基地孵化成功、由基地推荐参加国家级、省级创业创新大赛且获得表彰的残疾人创业项目,一次性分别予以基地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对市级残疾人创业创新孵化基地的补贴和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八条 同时获得多个部门认定的孵化基地平台,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和补贴。
第五章 申请审批程序及所需资料
第十九条 申请自主创业奖励的对象携以下材料向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提交申请,经街(镇、场)残联初审后报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到申请人经营地址进行实地核查后报区残联审批,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区残联将奖励资金转入申请人银行账户:
(1)《厦门市残疾人自主创业一次性奖励申请审批表》、《厦门市残疾人创业带动就业奖励申请审批表》;
(2)运营许可证照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人本人的《就业创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创业带动就业的用人单位还需提供经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确认的《在岗残疾职工核定结果通知单》;个体工商户和经认定的小微企业需提供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凭证、由税务部门出具并确认的用人单位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所招收的残疾人的《就业创业登记证》。
第二十条 申请经营补贴和社保补助的对象携以下材料在每年7月31日前向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提交申请,经街(镇、场)残联初审后由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8月15日前对申请人的相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后,报区残联审批,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张榜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区残联于9月30日前将补贴资金转入申请人银行账户:
(1)《厦门市残疾人自主创业经营补贴和社保补助申请审批表》;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运营许可证照原件及复印件;
(4)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即扣费银行开具的《厦门市公用事业缴费一卡通微机收据》或税务部门开具的《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社保补缴补助的还需提供《厦门市社会保险费政策性缴费个人核定通知单》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市级残疾人创业创新孵化基地申请相关补助、奖励的,于每年5月或11月携以下材料向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经实地核实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残联审批:
⑴《厦门市残疾人创业创新孵化奖励申请审批表》
⑵基地入驻申请、协议;
⑶孵化项目经营许可证照;
⑷孵化项目获得融资或创业贷款合同/协议及相应财务报表。
申请基地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奖励还需提供:残疾职工上一年度《厦门市税务局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原件,孵化项目通过银行机构向残疾职工支付工资凭证的复印件并加盖银行及项目公章。
第六章 资金来源
第二十二条 残疾人自主创业就业所需经费纳入市残联部门预算。残疾人自主创业一次性创业奖励、创业带动就业奖励、经营补贴、社保补助所需经费通过体制下达各区,由各区残联统一审核拨付;残疾人创业创新孵化奖励补贴资金由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按审批结果予以审核拨付。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符合补贴条件的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报补贴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四条 已享受计入其它用人单位按比例就业、超比例就业奖励、残疾人公益性岗位扶持的残疾人,不能享受本办法的补贴和奖励政策。
第二十五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对申请奖励补助的项目进行严格的审核、公示和督查,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奖补资金的,除全额收回奖补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之外,应列入财政专项资金信用负面清单,五年内不得申请财政奖励、补助资金。
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残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厦门市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的通知》(厦残联〔2012〕8号)和《关于厦门市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费补助的通知》(厦财社〔2008〕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