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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卓公积金提取条件

发布时间:2023-10-31 09:31:36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职工家庭,夫妻一方或双方及其直系亲属患重病治疗,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3、无自有住房,支付自住住房房租的;

上述3种情形提取时账户应保留一定余额,其余情形作销户处理,账户不保留余额。

1、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未就业证明;

4、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

5、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迁移证明;

6、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

7、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

8、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提取的其他情形。

1、职工凭提取证明材料,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向职工出具加盖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 职工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本人住房公积金卡及相关证明材料,到中心相关分支机构办理提取审批。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3、 中心各分支机构对提取的证明材料及金额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后,除遇特殊情况外,实时将提取资金存入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卡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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