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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北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全文】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脱贫行动,切实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和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张北县制定了《张北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以下为您带来《张北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全文,欢迎浏览!

张北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为加强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保证基金的合理筹集和有效使用,使患重特大疾病城乡困难群众得到及时救助,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医疗救助的原则

城乡医疗救助是在现行各类医疗保险报销制度的基础上,对城乡患重特大疾病困难人员实施集中救助的一种方式,基本原则是:实事求是,救急救难,方便快捷,量力而行,稳步推进,持续实施,及时有效。

第二条 资金筹集方式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省级负担90%,县级负担10%,用于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医疗救助对象

1.城乡低保对象;

2.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户”;

3.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4.城市低收入家庭、农村困难家庭中患病人员。

第四条 医疗救助方式

1.救助方式。采取自付资金数与冀人社发〔2016〕47号文件规定的病种数相结合、一般医疗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相结合的原则确定医疗救助。根据多年医疗救助过程中发现的某些疾病虽然不在规定病种范围内,但是每年治疗费用特别高,给患者本人生活和社会稳定带来较大影响的实际,也将此类疾病纳入了医疗救助范围。

2.结算方式。采取县内定点医院“一站式”系统结算和民政部门手工结算相结合。

3.城乡低保、五保对象必须在上年度12月31日前或申请城乡医疗救助时都在享受低保、五保待遇。

第五条 医疗救助标准

凡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的申请人,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进行报销。基本医疗保险补偿范围内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包含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赔付部分后,个人负担医疗合规费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县民政部门给予医疗救助。

(一)五保户和“三无户”住院自付医疗合规费用100%给予救助,最高限额7万元,门诊费用100%救助,最高限额2万元。

(二)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救助标准如下:

1.门诊大额慢性病医疗救助。门诊就医合规费用报销后,基本医疗保险补偿范围内个人年自付部分超过1000元以上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按50%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累计限额不超过2万元。

2.住院医疗救助。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的合规自付医疗费在5000元以上,由民政部门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患白血病、尿毒症、恶性肿瘤、贫困重性精神病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限额7万元;5000元(含5000元)以下,每年年底按照门诊大额慢性病医疗救助标准50%的比例救助。

3.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和住院医疗救助后,对超出住院医疗救助年度最高限额以上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由民政部门按9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20万元。

农村低保对象和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017年8月1日以后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按照本规定执行。

低保户、五保户门诊救助一年开展一次,每年11月份开始,12月底结束。

(三)城市低收入家庭、农村困难家庭中患病人员救助标准如下:

农村困难户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过2万元的,给予超出部分30%的救助;超过5万元的给予超出部分40%的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限额4万元。

患者需提供本年度的各种合规报销结算单,特殊情况可以延至上年度12月1日以后。

(四)从2017年1月1日起,对没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救助比例为10%,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2万元。

第六条 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程序

1.“一站式”服务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户”(以上对象名单由民政局提供,按月更新)、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名单由县扶贫办提供,按月更新)。

2.“一站式”定点医院:张北县医院、张北县中医院、仁爱医院、济民医院。

3.结算程序:

第一,患者出院时,在定点医院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手续后,同步进行医疗救助资金结算,救助对象付清自付医疗费用后即可出院。

第二,医疗救助资金由定点医院先行垫付,县民政局与定点医院建立按月结账制度。定点医院月底对本月发生的医疗救助资金汇总,于次月5日前把医疗救助明细表和汇总表报送县民政局。

第三,定点医院对每位救助对象建一个简易档案,附诊断证明书、报销救助费用结算单和身份证复印件,同垫付的医疗救助资金表一并报县民政局核查审批确认后,将所需医疗救助资金报县财政局直接划拨到定点医院。

4.5000元以下(含5000元)住院合规自付医疗费和门诊医疗救助由县民政局每年年底从“一站式”系统中筛选出名单,把核算准确的医疗救助金额直接打到患者银行卡中。

第七条 医疗救助手工结算程序

(一) 服务范围:符合“一站式”结算对象在县城外就医、部分门诊救助、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农村困难家庭中患病人员等不能“一站式”结算的都通过手工结算给予医疗救助。

(二)申请程序: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或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医疗救助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审批表,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患者家庭户口本、患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张家口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张家口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张家口市农村五保供养证》复印件;

3.医院医疗诊断书复印件和必要的病史材料;

4.患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商业保险、城镇职工重特大疾病医疗互助经办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报销赔付的原始结算单。如果基本医疗保险原始结算单留存到城镇职工重特大疾病医疗互助经办机构或保险公司进行救助或赔付的,可提供城镇职工重特大疾病医疗互助经办机构或保险公司出具的盖有单位公章的相关原始结算单据或证明材料;

5.县民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所有材料将留存在县民政局,申请人要提前留好提交材料的复印件,县民政局一旦收到乡镇、街道办事处报来的材料后,将不再退还本人,同时也不提供任何材料复印件或相关证明用于受助者再次申请医疗方面的报销、赔付或救助。

(三)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负责认定农村困难家庭和城市低收入家庭,并组织人员对申请人患病情况及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生活状况、医疗费用收据等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统一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对上报的附件材料进行审核、审批,对查出的不符合救助条件和骗取救助的不予救助,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相应合作的商业保险公司要及时为申请城乡医疗救助的人员出具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为其报销医疗费用的原始结算单等其他相关材料。

(五)医疗救助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拨付到银行直接发到救助对象银行卡中。

第八条 县民政、财政部门可依据上年工作实际和本年资金余缺情况,在每年医疗救助工作开展过程中,可对起付线、救助比例和封顶线进行适当调整。

第九条 县审计部门对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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