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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路边停车收费标准,路边停车一天多少钱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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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市城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停车场的具体位置、泊位数量和收费标准等信息。停车场设置发生改变时,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推广应用停车诱导、自动计时收费系统等信息化、智能化手段管理停车场。

第四十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停车场管理工作信息共享、监管联动机制和查处违法行为信息抄告反馈制度等监督机制,依法对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及时调查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停车场的,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规定施划、调整城市道路范围内的停车泊位的,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以200元罚款。

第四十九条 停车场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

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经营性停车场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有权机关对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违反行政问责规定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本部门对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问责:

(一)违法办理停车场规划和建设审批的;

(二)违法进行竣工验收的;

(三)违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工商登记的;

(四)违法参与停车场经营活动的;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不查处或者查处不及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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