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社厅联合省财政厅近日印发《关于鼓励支持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业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措施》指出,从甘肃省当选并在甘肃省工作的“两院”院士津贴标准由每月1万元提高到2万元。符合省级人才引进条件并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20万元安家费补贴等。
“两院”院士津贴标准由每月1万元提高到2万元
《措施》提出,提高在甘肃省工作的院士津贴标准和“甘肃省领军人才”考核奖励标准。从甘肃省当选并在甘肃工作的“两院”院士津贴标准由每月1万元提高到2万元(省财政负担1万元、所在单位负担1万元);领军人才3年聘期期满考核优秀的,一次性奖励标准由10万元提高到20万元,领军人才3年聘期期满考核不合格的,退出领军人才队伍。
设立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津贴。从甘肃省受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后工作满5年以上的人员(含中央在甘单位和非公经济)中,每年选拔一批业绩贡献突出、社会效益好、创造较高经济价值的优秀人才,特别是在推动精准扶贫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按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发放津贴。其中,已享受领军人才津贴等政府其他人才津贴的高层次人才,不重复享受。
给予省级引进人才20万元安家费补贴等
依托项目引才、聚才。设立特聘科技专家岗位,面向海内外公开选聘高层次人才,主持或协助完成甘肃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国家级重大科技项目以及省级科技重大专项等工作。由省政府聘任,赋予首席专家职责,实行合同管理,柔性使用。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配备不少于3人的专业支持团队。在合同期内,除用人单位兑现待遇外,省政府为特聘科技专家每人每月发放津贴4000元。
加大科研项目资金扶持。对引进人才(团队)掌握自主知识产权且在我省进行产业化、经济效益潜力较大、具备转化条件,有望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经评审认定,可在500万元以上给予项目转化资金扶持;对引进人才(团队)正在开展的具有较大经济社会效益前景的科研项目,或开展对我省科技创新有重大影响的科技攻关活动的,经评审认定,可在100万元以上给予项目研发资金扶持。
加强收入分配调节。省内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可采取年薪制、协议工资或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符合省级人才引进条件并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给予20万元安家费补贴等。
特殊人才实行特殊的评价政策
深化用人制度改革。落实用人自主权,对高校、科研院所等公益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放管服”有关规定,下放岗位聘用、考核评价、收入分配等管理权。对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可简化程序,一事一议,由用人单位根据有关规定采取考核的方式招聘。
打破岗位限制。允许事业单位通过设置流动岗位等方式,引进高层次人才。经各级人事人才主管部门认定,可突破资历、年龄限制,对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或实现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高层次人才,不受专业技术岗位数额限制。特殊人才实行特殊的评价政策。
鼓励支持离岗创业。自愿离岗创业或到本省企业服务的专业技术人才,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及主管部门人事管理机构批准后,与单位签订《离岗创业(服务)协议》。离岗协议期间,编制、人事关系和职务级别予以保留,工龄连续计算,原岗位任职或聘用时间连续计算,档案工资正常晋升,与原单位人员同等参加职称评定,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政策与渠道不变。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其创业或兼职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收入分配向关键岗位和优秀拔尖人才倾斜
按照实施绩效工资与津贴补贴相结合、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对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国家及重点科技项目,国家级技术创新平台以及省级科技重大专项,从事重要公益事业领域、高层次人才集中的其他事业单位,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适当给予倾斜。我省其他事业单位(含高等教育院校及科研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考核结果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人员倾斜。科研人员的企业兼职报酬、承担企业科研项目所获收益、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科研经费绩效奖励,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加大职务成果奖励和股权激励力度。允许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将职务发明成果的所得收益,按一定比例奖励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允许各类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创办的企业,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可按一定比例折算入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