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拉动我省汽车整车企业全方位复工复产和达产达效,在抓好疫情防控中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助力全省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实施汽车消费专项奖励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范围
我省消费者新购买的由本省整车企业生产的、并在省内进行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整车产品(传统燃油车需满足“国六”排放标准),给予购置车辆一次性消费奖励。
二、奖励标准
7米以上的客车、载重4.5吨以上的中重卡车及同级牵引车等商用车型,每辆奖励8000元;轿车、SUV 及 MPV 等乘用车型, 每辆奖励6000元;3.5米以下微型客车及其他商用车,每辆奖励4000元。
三、奖励期限
2020年4月1日至12月31日,以机动车注册登记时间为准。
四、奖励对象
山西省内法人消费者和自然人消费者。乘用车消费奖励对象必须为自然人消费者。
五、奖励方式
消费奖励由汽车销售机构先行垫付(消费者按照销售发票载明价格扣减消费奖励的金额支付购车款),由市级工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月与销售机构结算。
六、奖励程序
汽车销售机构按月向机构注册地市级工信部门提交消费奖励资金申请材料,市级工信部门负责初审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初审资料报省工信厅,省工信厅组织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对各市工信局申报结果进行复核,由省财政厅拨付奖励资金。
具体消费奖励资金审核发放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厅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