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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新能源汽车政策及补贴标准说明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精神,加快新能源汽车在我省推广应用,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发展战略,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扶持相结合原则,加快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建立和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科学规划和加强新能源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探索新能源汽车商业运营模式,促进省内新能源汽车制造产业加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

(一)逐年提高新能源汽车应用比例。以新能源公交车应用为重点,在公交、出租、环卫、邮政、公安、物流等领域逐年扩大新能源汽车应用比例。2016年至2020年,全省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重分别达到15%、20%、25%、30%和35%。2017年起,哈尔滨市政府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公共机构公务用车以及公交车、环卫车辆采购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当年配备更新车辆总量的30%。

(二)逐步建设配套基础设施。基本建成以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公交及出租车场站等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位等公共充电设施为辅助,以独立占地的城市快充站、换电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城际快充站为补充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有效满足我省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

(三)大力发展省内新能源汽车产业。到2020年,新能源汽车年产销2万辆,新能源汽车整车及动力电池等配套产业年销售额达到200亿元以上。

三、推进新能源汽车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一)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根据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种类和数量等,结合市政设施规划建设,对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确保形成与推广应用需求相适应、兼顾未来应用需求的基础设施网络。充分利用城市现有场地和设施,推进充电设施项目建设,完善充电设施布局。(省发改委牵头,省住建厅、国土资源厅、交通运输厅、省电力公司配合)

(二)完善城市规划和相应标准。将充换电设施建设及配套电网建设改造纳入城市规划,完善相关工程建设标准,明确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城市公共停车场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的要求和比例。推动落实国家关于住宅小区和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机场景区及其他社会停车场等建设充电设施的要求。研究在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充换电设施,积极构建高速公路城际充换电网络。(省住建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交通运输厅、省电力公司配合)

(三)完善基础设施运营服务管理体系。研究制定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办法。将充换电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供地条件,保障充换电设施建设用地要求。制定新能源汽车充电电费和充换电服务费价格政策,形成规范的服务、监督和管理体系。(省发改委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物价监管局、省电力公司配合)

(四)明确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责任。鼓励电网企业或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成为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运营商。电网企业要做好相关电力基础网络建设和充电设施报装增容服务等工作。服务运营商负责充电服务网络安全运营及日常维护。鼓励地方政府通过PPP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充电设施建设。(省发改委牵头,省住建厅、国土资源厅、交通运输厅、省电力公司配合)

(五)规范市场秩序。以有利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提高公共交通运输安全性、有效性为原则,优化公路客运、城市公交经营方式的管理模式,研究制定有利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政策措施。逐步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新能源汽车应用市场。(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发改委、工信委配合)

(六)协同技术攻关。鼓励和支持企业、大学和科研院所等在新能源汽车电机、电控、电池、石墨烯动力电池、电池隔膜、电池轻量化、整车防寒技术等方面开展技术攻关。发挥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新能源汽车相关研究团队的作用,针对国内高寒地区的特殊气候条件,力争在新能源汽车各技术领域取得突破。(省科技厅牵头,省工信委、财政厅配合)

四、加大重点城市推广应用力度

充分发挥哈尔滨市全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引领作用。哈尔滨市政府要加紧研究并尽快出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各项实施细则,及时总结经验。(哈尔滨市政府牵头,省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住建厅、国土资源厅、省电力公司配合)

五、扩大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规模

(一)出台全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细则。按照交通运输部等部门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我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实施细则,对完成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目标的市(地)给予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对未完成目标的按照一定比例减扣。(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财政厅、工信委配合)

(二)拓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域。加大重点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逐步提高新能源汽车比重。将公交车作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重点,鼓励支持各地城市公交公司应用新能源汽车,逐年提高城市新能源公交车运营比例,逐年向出租车、城市配送车、城际客运车、环卫车、公安巡逻车、公务车等其他应用领域拓展。(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财政厅、工信委、公安厅、住建厅、各市〔地〕政府〔行署〕配合)

六、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一)发展壮大新能源汽车产业规模。做大新能源汽车整车制造产业。依托黑龙江龙华汽车有限公司、哈尔滨通联客车公司、黑龙江鑫龙江客车公司等企业发展新能源客车产业;依托大庆沃尔沃公司、长安福特哈尔滨分公司等企业发展新能源乘用车产业,通过提高产品性能和质量逐步扩大市场份额,使已建成或在建整车生产企业尽快投产达产。逐年扩大新能源汽车产品占总产量比重。整合有效资质开发新能源专用车。利用省内专用车资质存量,通过资源整合和对外招商等加快发展新能源物流专用车产业。依托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科众瑞(哈尔滨)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电池生产企业和鸡西市、鹤岗市石墨资源优势,发展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等产业。(省工信委牵头,省发改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配合)

(二)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依托具有一定研发基础、较强创新能力的整车企业、关键零部件企业、大学、科研院所、研发机构和重点用户,建立省级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编制技术创新路线图,力争在破解高寒地区新能源汽车技术瓶颈方面取得突破。(省科技厅牵头,省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厅、质监局配合)

(三)建立和完善售后服务及维修体系。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要不断提高售后服务水平和质量,加强车辆运营模式辅导、技术支持等售后服务。汽车维修企业应不断提高新能源汽车维修技术水平,满足不断增加的新能源汽车维修保养需求。(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工信委配合)

七、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由分管副省长为总召集人,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工信委主要负责人为召集人,省直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黑龙江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原则上定期召开全体会议,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能统筹协调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相关工作,组织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推进新能源汽车发展的决策部署,研究解决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八、加大政策支持

(一)实施购车补贴政策。对购买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和适合在寒冷地区使用的新能源汽车,省政府予以适当补贴,具体补贴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

(二)实施充电设施建设补贴资金支持政策。对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公司投资建设符合扶持条件的充电设施以及企业自行建设的用于公交车充电设施给予一定资金补贴。具体补贴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在统筹国家补贴资金基础上研究制定。

(三)实施重点产业建设项目支持政策。对符合省及重点产业政策支持的新能源汽车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在资金和项目跟踪服务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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