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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柔性引进人才实施办法

按照党的十九大和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讲话 精神,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有关要 求,为建立实施更加开放、更加灵活、更加自由的人才引进和使 用机制,不唯地域引进人才,不求所有开发人才,不拘一格用好 人才,提升招才引智水平,结合双鸭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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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柔性引进人才(以下简称柔性引才),是 指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以不调动工作关系、不迁移户口 为前提,以智力服务为目的,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契约 管理”的原则,向聘用单位提供智力服务、技术劳务的人才流动 和智力引进方式。

第二条 制定出台柔性引才实施办法,是促进各类人才自由 流动、集聚人才干事创业的重要举措。各县(区)、各部门要牢 固树立人才是第一资源理念,积极转变观念、创新举措,加大柔 性引才力度,为实现城市脱困转型、振兴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 才智力支撑。

第三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 是柔性引才的牵头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抓总、综合协调、管理 服务职能,探索并建立柔性引才长效机制。市人社局负责柔性引 才工作的具体推进,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编办等相关部门应 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柔性引才工作。

第四条 开展柔性引才的用人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 一:(一)注册地在双鸭山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有明确的智力、技术、项目合作需求和具体的合作事项的规模以 上市属企业;(二)隶属关系在双鸭山市的机关、事业单位。

第五条 柔性引进的人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团队协作精神;(三)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或专门技能,能满足用人单位合 作需要,能够显著促进双鸭山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章 引进对象和范围

第六条 突出“高端、急需、紧缺”导向,围绕全市重点领 域、重点产业、重大项目需要,引进各类高层次人才和科研团队。具体包括:(一)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级学术技术带 头人、国家“*”“*”入选者、国务院特殊津贴 人员;(二)龙江学者、龙江科技英才、省优秀中青年专家、省政 府特殊津贴人员、省级领军人才梯队带头人; (三)在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知名企业和金融机构担任 技术领导职务或长期从事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学科带头人和 优秀拔尖人才;(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全日制博士 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五)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复合型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六)具有一技之长的高技能人才以及行政企事业单位和其 它经济组织急需的特殊人才。

第三章 引进途径、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 柔性引才的途径主要包括:(一)高度重视“血缘”“地缘”“业缘”“学缘”等各种人 缘关系,充分发挥感情基础、友情连接、历史关联,扩大柔性引 才渠道和覆盖面。尤其要深入挖掘双鸭山籍在外成功企业家、上 市公司高管、知名人士,纳入全市人才信息库,形成定期联络沟 通机制,发挥其灵活的信息、丰富的人脉、雄厚的技术等资源优 势,共同为家乡发展出谋划策、献智献力。(二)将高校和科研院所作为柔性引才的重点目标,进一步 拓展市校合作范围,扩大市校合作领域,丰富市校合作内容。通 过各类基地建设,将我市打造成人才聚集的“低洼地”、科研成 果转化的“承接地”,实现人才与工程对接、智力与项目对接, 促进人才、智力、成果柔性引进。(三)探索市场化引才新机制。探索聘请国内知名的人才中 介机构、猎头公司,加大高层次人才智力引进力度。充分发挥企 事业单位、高校和项目单位的引才主体作用,鼓励和支持用人单 位加大对急需紧缺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力度。对在柔性引进高层次 人才(团队)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单位或个人,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报市委、市政府同意后,给予 5—10 万元奖 励。

第八条 柔性引才的方式主要包括:(一)顾问指导:通过聘请各类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担任顾 问、名誉职务等方式,为用人单位提供战略咨询、技术指导、远 程服务、业务拓展及其它相关方面的智力支持;(二)业余兼职:通过聘请各类高层次人才定期或不定期兼 职,提供科学研究、课程讲授、人才培养、成果转化、工艺改造 及其它相关方面的智力支持;(三)项目引才:采用项目引才、组建团队等方式,集聚、 吸引一批研发人才和创新人才,以产业链打造人才链。鼓励用人 单位通过岗位竞聘、项目聘用、项目交流等方式,灵活引进优秀 人才和智力;(四)挂职引才:用人单位通过选拔或邀请高层次人才到本 单位挂任管理职务、专业技术职务等方式引进人才;(五)技术入股:与技术持有人达成协议,以技术成果作为 无形资产作价出资,以股东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 风险;(六)人才租赁:通过用人单位与人才服务机构签订租赁协 议和派遣合同的方式,根据工作需要租借人才定期提供智力支 持; (七)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它柔性引才方式。

第九条 柔性引才的程序主要包括:(一)发布人才需求目录。年初,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单位负责搜集整理归口部门或企业的人才需求信息、科研难题、 项目合作意向等相关信息,人社部门根据统计情况,建立“人才 需求数据库”,编制并发布《全市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目录》。(二)制定年度柔性引才方案。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拟定《年 度柔性引进人才计划》,人社部门依据《计划》,制订年度《柔性 引进人才实施方案》,并编制工作台账,分解任务指标,落实责 任单位、责任人,年终跟踪督查、指导引才工作开展,并配合做 好考核、评价工作。(三)单位申报。引才单位与高层次人才达成合作意向的, 要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各方权利、责任和义务,并于 15 个 工作日内到人社部门备案。协议书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引进的 方式、工作时限、工作目标和相关要求;2.保密、知识产权保护 等方面的要求;3.劳务报酬、福利待遇;4.医疗、意外伤害及其 他相关方面的补充保险;5.引进期间发明的专利使用、归属和转 让等事宜;6.双方需约定的其他事项。(四)初核。人社部门对引才单位上报的协议书内容及相关 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全市年度柔性引才方案要求的,发放 《双鸭山市柔性引进人才审核表》。

第四章 优惠待遇

第十条 对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在科研立项、成果转化、 参评重大奖项、创新创业等方面,享受全职引进人才同等待遇。

第十一条 柔性引进到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人才或团队的薪酬待遇,一律采取“一人一议、一事一策”的办法,由 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或团队商定,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后,报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对省级以上专家人才带项目、带成果、带技术来 双工作的,经认定符合条件后,一次性至少给予 50 万元的创业 启动资金,并提供住房一套。

第十三条 鼓励引进人才创新创业,对创办的国家级高新技 术企业提供 10%—30%的股权投资,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对获得 风险投资的创业企业,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报市委、市 政府同意后,可给予一定数额的政策性担保。

第十四条 对引进人才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凡通过科 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认证的给予 1 万元补助;一定规模的给予 2—5 万元补助。其中:销售收入 500—1000 万元给予 2 万元补助, 销售收入 1000—3000 万元给予 3 万元补助,销售收入 3000—5000 万元给予 5 万元补助。

第十五条 对来双工作后,获得国家、省(部)级科技奖项成 果或科学基金的,给予国家或省(部)级同等额度的资金奖励。对获得国内、国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项奖励 3000、5000 元。

第十六条 柔性引进人才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由财政部门予以等额奖励;创办的企业、孵化器或融资类的金融 机构,三年内每年给予其地方留成部分的 40%-60%奖励。

第十七条 对引进的优秀人才,可结合实际实行项目工资、 协议工资、按效益提成分配等薪酬制,也可采取以科技成果作价 入股、给予期权、股权参与收益分配等中长期激励方式,不受引 进单位工资总额和经费成本比例限制。

第十八条 柔性引进的人才在双工作期间,可免费入住人才 专家公寓或给予全额租房补贴。对来双工作、签订三年以上合同 的,符合第六条第(一)类人才,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报市委、市政府决定后,每人每年给予 20 万元生活补助,第(二) (三)类人才,每人每年给予 10 万元生活补助,第(四)(五) 类人才,每人每年给予 5 万元生活补助(按“一事一议、一人一 策”引进的人才除外)。

第十九条 柔性引进人才在双服务期满后,由市人才办牵头 组建专家评估组进行绩效评估,对双鸭山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 贡献和产生主要影响的,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市委、 市政府同意后,给予 10 万元奖励。

第二十条 对引进的顶尖人才、团队和重大项目,可采取“一 事一议、一人一策”方式给予特殊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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