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关于支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9〕213号)和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调整2019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苏财工贸〔2019〕154号)等文件精神,对2019年我市范围内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给予地方资金(含省级、市级、区(县)级)补贴。为做好补贴政策落实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一、补贴对象
地方补贴资金补贴对象为全市范围内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
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2018年、2019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其中: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置新能源乘用车。以财政性资金购买的上述新能源汽车、购买后长期处于闲置状态的车辆(私车除外)或已注册登记变更的车辆均不享受本项补贴。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需符合《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具备省认定的运营资质。截至申报日,所申报充电桩的单桩平均累计充电量不得低于500千瓦时(高速服务区内充电设施可酌情放宽要求)。
二、补贴标准
(一)对新能源汽车购置补助标准
除新能源公交车、燃料电池汽车外,其他新能源汽车购置补助标准如下:
1.2019年1月1日-3月25日,购置符合2018年国家新能源汽车技术指标要求的车辆并办齐相关手续的,按照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助标准的1.2倍补助(包含省级补助,下同)。
2.2019年3月26日-6月25日,购置的车辆符合2018年国家新能源汽车技术指标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国家技术指标要求的,按照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助标准的0.1倍补助,购置的车辆符合2019年国家技术指标要求的按上述对应标准的0.9倍补助。
3.2019年6月25日后购置的车辆,不再给予补助。
(二)对新能源公交车购置补助标准
1.2019年1月1日-5月7日,购置符合2018年国家新能源汽车技术指标要求的新能源公交车并办齐注册登记相关手续的,按照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助标准的1.2倍补助。
2.2019年5月8日-8月7日,购置的新能源公交车符合2018年国家新能源汽车技术指标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国家技术指标要求的,按照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助标准的0.1倍补助,购置的新能源公交车符合2019年国家技术指标要求的,按上述对应标准的0.9倍补助。
3.2019年8月8日起,购置的新能源公交车符合2019年国家技术指标要求的,按照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助标准的0.9倍补助。
(三)对燃料电池汽车购置补助标准
2019年购置符合国家新能源汽车技术指标要求的燃料电池汽车并办齐注册登记相关手续的,按照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助标准的1.2倍补助。
(四)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补贴标准
充电设施建设财政补贴由新建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和充电设施运营补贴构成。
1.新建充电设施建设补贴
按充电桩充电功率给予补贴,交流充电桩每千瓦200元、直流充电桩每千瓦400元。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的补贴总额不超过70万元。
2.充电设施运营补贴
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2019年充电服务量,在本市范围内达到150万度(含)以上的,给予社会公共领域充电设施运营补贴0.1元/千瓦时、公交公共领域充电设施给予运营补贴0.05元/千瓦时。
三、补贴方式
各类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均按属地原则申请财政补贴资金。
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
私人消费者购置和使用新能源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汽车销售机构(4S店);汽车销售机构(4S店)以扣除财政补贴资金后的价格与私人消费者结算。
充电设施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承建服务运营单位。
四、资金承担机制
1.中央及省驻泰单位、省属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由省财政全额承担;市属企事业单位购买新能源汽车及承建充电设施,补贴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2.市辖区区属企事业单位及私人消费者购置新能源车辆、充电服务运营单位承建运营充电设施,所需补贴由市财政和所在区财政各负担50%。
3.兴化市、靖江市、泰兴市属企事业单位及私人消费者购置新能源车辆、充电服务运营单位承建运营充电设施,所需财政补贴由各地财政承担。
五、补贴申报事项
(一)申报级次
1.新能源汽车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中央及省驻泰单位、省属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市属单位或机构直接向市工信局、财政局提出申请;区属单位向所在地工信、财政部门申请,区工信、财政部门初审汇总后,向市工信局、财政局提交本地区的申请材料;兴化市、靖江市、泰兴市所属单位向所在地工信、财政部门申请。
2.新能源汽车私人消费者:由新能源汽车销售机构根据私人消费者的户籍或居住地所在地区,向其户籍或居住地所在地工信、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区工信、财政部门初审汇总后,向市工信局、财政局提交本地区的申请材料。
3.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中央及省驻泰单位、省属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市属单位或机构直接向市工信局、财政局提出申请;其他单位向项目建设所在地工信、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区工信、财政部门初审汇总后,向市工信局、财政局提交本地区的申请材料。
(二)时间安排
2019年地方补贴资金实行一次申报,本通知下发起即可申报,申报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15日。
区工信、财政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向市工信局、财政局提交本地区申请拨付资金报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见附件2-1、2-2)等相关申请材料。
充电设施建设地方财政补贴申请报告,于充电设施建设完成、通过验收、正式投入运营且单桩累计充电量符合申报条件后方可提出。
(三)兑现方式
1.泰州市辖区地方补贴资金由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资金申请资料,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负责拨付市级负担资金。其中:中央及省驻泰单位、省属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市属企事业单位购买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补贴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区属企事业单位及私人消费者购置新能源车辆、充电服务运营单位承建充电设施的补贴,市财政局将负担的50%资金下达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连同区级负担资金一并兑付。
2.兴化市、靖江市、泰兴市地方补贴资金由所在地工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资金申请资料,报请属地政府同意后,由财政部门负责拨付,并将拨付文件或有关依据报市财政局、工信局备案。
六、补贴申报材料
(一)公共领域消费者申请新能源汽车购置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申报,需提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车辆购置)(附件3-1)和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2.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复印件。
3.注册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号牌、车辆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
4.车辆用途及车辆运营相关资质证明。
5.经营车辆租赁业务的企业,需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并保障用于租赁的新能源汽车正常安全行驶。
(1)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不低于2年;
(2)租赁服务车辆的用途包括公交、出租、公务、环卫、物流、旅游、电力、通勤等。
6.车辆目录批次、技术参数、售后服务能力、质保承诺等凭证和说明材料(需生产厂家盖章)。
7.5年内不转让车辆的书面承诺。
8.车辆处于非闲置状态的相关证明(行驶里程记录、充电记录等)资料。
9.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二)汽车销售机构(4S店)申请私人领域新能源乘用车购置地方财政补贴资金,需提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车辆购置)(附件3-1)和以下材料:
1.销售机构(4S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2.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复印件。
3.注册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号牌、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复印件。
4.购车者身份证复印件(同一购车者名下当年仅限补贴1辆,非本地户籍的需一并提供居住证明及社会保险基金缴纳证明)。
5.车辆目录批次、技术参数、售后服务能力、质保承诺等凭证和说明材料(需生产厂家盖章)。
6.5年内不转让车辆的书面承诺。
7.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三)申请充电设施建设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的承建运营单位,需提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充电设施建设)(附件3-2)和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2.项目备案批复文件复印件,如符合简化程序的可提供相关佐证资料。
3.项目建设和运营规划书。
4.建设成本决算,有关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
5.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项目验收合格材料。
6.充电桩正常运营且单桩累计充电量符合申报条件的证明材料。
7.省监管平台接入证明及2019年充电服务数据等相关证明材料。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七、与补贴相关的其他规定
1.按照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要求,地方补助资金中的省补资金采用“先预拨、后清算”办法下达,由省辖市统筹用于本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市财政将主要依据各市(区)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的落实情况,待省财政完成清算工作后,统一分配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2.按照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要求,对不出台补贴政策或补贴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区(县),市财政局将不予安排或减少安排省拨付的补助资金。
3.享受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注册地限于本市范围内,且5年内不得转让、过户(公共领域消费者因企业破产或重组等原因确需转让的,需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且只能在注册地范围内转让、过户);非本地户籍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需在属地办理居住登记且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基金;享受财政补贴资金的充电基础设施原则上不得移除,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移除的,需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八、其他
1.购置新能源汽车的企业或单位,应具备正常使用新能源汽车的能力和正当合理用途,符合《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保障充电设施正常安全使用;充电桩建设运营单位投资建设充电桩必须符合市相关规划,并主动接受市有关部门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营运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需符合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最新的技术规范,实时监控,确保运行安全。
2.申请地方财政补贴的公共领域消费者、销售机构及私人消费者,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地工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新能源汽车市级财政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财政部门负责按补贴标准核实并及时拨付资金。对提供虚假信息、无法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运行、汽车技术参数和汽车行驶里程、充电量不满足要求等骗取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的,将追缴补贴资金、取消补贴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