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力支持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和就业形势总体稳定,威海市人社局、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民政局五部门联合出台了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确保政策快速落地、早见成果、多见成效。
1、一次性用工补贴
补贴范围和条件
威海行政区域内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的省、市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可按规定享受一次性用工补贴。
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的省、市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根据企业春节假期期间在岗人数,按照每人每天2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用工补贴,每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咨询电话
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就业失业服务科:0631-5190912
2、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补贴范围和条件
威海行政区域内工商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3月10日期间复工新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免征期间,办理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登记,并由单位代扣代缴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其中,已办理社会保险增员手续且在申请补贴前完成补缴的企业,可认定为符合申报条件。新吸纳就业人员,须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半年内在补贴申报企业无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或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补贴标准
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咨询电话
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就业失业服务科:0631-5190912
3、职业介绍补贴
补贴范围和条件
威海市行政区域内工商登记注册,持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常经营且通过年度报告公示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2020年2月4日-2020年5月4日通过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推荐劳动者到我市企业、个体工商户就业,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者推荐劳动者到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就业,并签订劳务协议(劳动合同)的可按规定享受职业介绍补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本机构招聘的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在校签订三方协议的就业人员,不在职业介绍补贴范围。
补贴标准
为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推荐劳动者就业的按每人150元的标准,为其他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推荐的按每人12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
咨询电话
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市场服务科:0631-5863613
4、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
补贴范围和条件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符合下列条件且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发放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
1.在企业稳定就业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一年以上的下岗、待岗职工(不含内部退养人员)。以上人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申报企业与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企业为同一企业,且生产经营困难;(2)职工2020年度已经连续3个月及以上未领取工资或基本生活费,或连续6个月及以上领取的月基本生活费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90%。
2.女性四十五周岁、男性五十五周岁以上的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以上人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2020年登记失业3个月及以上;(2)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且失业登记前有单位就业登记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历史记录信息;(3)截至申请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时仍然未就业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
补贴标准
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标准为3400元/人。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不与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重复享受。
咨询电话
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就业失业服务科:0631-5190912
5、延长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
补贴政策享受期限
补贴范围和条件
对就业困难人员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延长1年。
咨询电话
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就业失业服务科:0631-5190912
6、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一、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范围和条件
对威海市行政区域内工商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金额和时间,给予企业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咨询电话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失业科:0631-5190826
二、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范围和条件
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咨询电话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失业科:0631-5190826
7、阶段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
补贴范围和条件
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的企业,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在2020年2月4日(含)至2020年6月29日期间到期的,补贴期限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此补贴将自动延期,无需企业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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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就业失业服务科:0631-5190912
8、就业见习补贴
补贴范围和条件
对吸纳择业期内(自毕业之日起3年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至24周岁未就业或失业的青年参加就业见习支付基本生活费,并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就业见习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为最低工资标准的60%。见习人员参加就业见习满 3个月后,第 4个月起用人单位可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继续享受就业见习补贴至见习协议规定的就业见习补贴期满。
咨询电话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就业失业科:0631-5190826
9、职业培训补贴
一、线上培训平台培训补贴
补贴范围和条件
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承担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的线上培训平台,按要求组织我市企业职工和各类就业创业重点群体参加线上培训,根据组织培训并考核合格的重点群体人数,按照我市该培训项目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20%,向线上平台支付培训补贴。
咨询电话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培训指导中心:0631-5863619
二、就业重点群体职业培训生活费补贴
补贴范围和条件
疫情防控期间农民工(具有农村户籍的企业职工和失业职工)、离校2年未就业大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及贫困家庭子女登陆我市遴选确定的4家线上平台,注册个人身份信息,选择拟参加线下培训的认定培训机构后,参加线上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按照5元/学时的标准享受生活费补贴。
咨询电话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培训指导中心:0631-5863619
三、“以工代训”培训补贴
补贴范围和条件
企业对疫情期间新录用的、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并在疫情防控期间坚持生产的企业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按要求组织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可享受一次性培训补贴600元/人。
咨询电话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培训指导中心:0631-5863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