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我市人才发展战略,体现对优秀教育人才的关怀,解决优秀乡村教师住房困难问题,制定本办法。
一、购房财政补贴对象
我市范围内被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优秀乡村正式在职在编教师(含除县、区政府所在地的镇区学校教师),在自贡市购买家庭首套商品住房的,给予购房财政补贴。
二、购房财政补贴标准和范围
(一)对在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1日期间,我市优秀乡村教师在自贡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家庭首套商品住房的,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给予购房财政补贴。
(二)购买家庭首套商品住房(包含新建商品房、二手房)的优秀乡村教师,以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进行核定。家庭首套商品住房是指以家庭(含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购房人(包括共有人)家庭无其他住房(不含宅基地、含非成套住宅),所购住房为首套商品住房。
(三)优秀乡村教师购买家庭首套商品住房的,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补贴;已享受过本政策购房补贴的优秀乡村教师,再次购买房屋仍属于家庭首套商品住房的,将不再给予财政补贴。
三、购房财政补贴资金来源和支付方式
(一)按照销售新建商品住房所在地划分,各区购房财政补贴资金由市财政统一安排,按照市区财政2:8比例进行分担(高新区和沿滩新城范围内的购房财政补贴由高新区和沿滩区自行承担),应由各区承担部分列年终结算上解。富顺县、荣县的购房财政补贴由县本级财政自行承担。
(二)各区(含高新区)购房财政补贴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统一发放。富顺县、荣县的购房财政补贴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统一发放。
四、购房财政补贴预算安排程序
(一)购房财政补贴实行“先预拨、后清算”方式,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购房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项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
(二)资金预拨程序:在申请购房财政补贴规定时限内,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具体补贴数额分年度预下达购房补贴资金预算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富顺县、荣县参照执行。
(三)资金清算程序:在申请购房财政补贴规定时限内,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当年10月31日以前,将汇总审批支付表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并经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审批支付情况与各区进行清算。在整个购房财政补贴申请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汇总所有支付情况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后送市财政局进行清算;富顺县、荣县参照执行。
五、购房财政补贴发放程序
(一)符合购房财政补贴条件的优秀乡村教师家庭,在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向自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购房财政补贴,申请补贴时间不超过不动产权登记证下发之日起6个月,逾期不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再补发。
(二)申领购房财政补贴需购房人本人提供以下资料:
1.自贡市优秀乡村教师资格认定审核表(见附件);
2.自贡市优秀乡村教师购买家庭首套商品住房财政补贴申报领取表(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领填写)。
3.家庭住房信息证明。户籍为本市(除两县外)的教师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窗口开具;户籍为两县或外地教师,须到户籍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开具,房屋信息证明按家庭为单位进行查询(含未成年子女);
4. 不动产权证书、身份证、申请家庭成员户口簿、结婚证或离婚证、申请人本人银行储蓄卡一张;
(三)发放补贴时间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经审核无误后,十个工作日发放到购房人所提供的银行账户。
六、购房财政补贴的监管管理
(一)凡弄虚作假冒领购房财政补贴资金的,坚决依法追回补贴资金,并全市通报;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购房财政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资金运行过程中,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管理,如有违规发放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追究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七、其他
本文件由自贡市教育和体育局负责最终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