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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限购政策,唐山购房本地人外地人限购新规定

据唐山市政府网站消息,唐山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从4月14日起,唐山市实行住房限购政策。《意见》明确,非唐山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市中心区(路南、路北、高新区)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购房时间以交易合同网上签约时间为准),暂不得在市中心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意见》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向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购房人出售住房。违反上述规定的,住建部门不予以办理网签手续。

《意见》要求,加大加快住房用地及住房供应。(一)商品住房供应紧张的县(市)区要适当加大加快住宅用地供应。(二)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开工、竣工,加快商品住房项目建设和上市节奏,尽快形成市场有效供给。(三)建立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提高办事效率。对具备预售条件拖延上市、变相捂盘惜售的项目,要严肃查处。

《意见》强调,要加强市场监管和商品房销售管理。(一)严格商品住房价格管理。所有在售、未售的商品住房项目,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的规定,到发改部门办理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销售过程中不得随意涨价,不得超过备案价格。各地要依法严肃查处擅自涨价、未按照一房一价、明码标价销售,以及哄抬房价、标价之外加价销售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开展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行为专项行动。加强房地产开发全过程联动监管,开展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行为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囤地炒地、恶意炒作、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变相涨价、价外加价、捆绑搭售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开展整顿房地产中介专项行动。打击中介机构发布虚假房源及不实价格信息、垄断房源操纵市场价格、提供虚假证明、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虚假宣传误导市场预期等违规行为,对涉嫌违法的企业和个人,移交公安等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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