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婚姻法关于房产分配的问题
焦点一:
婚后接受父母赠房应归谁
争议内容
大部分人都认为,夫妻在婚后接受赠与的财产,自然属于共同财产,但该观念在司法解释三出台后被颠覆了。尤其对于价值不菲的房屋来说,这种赠与如无特别说明,即变成了对产权登记人一方的赠与。
以至司法解释三刚出台时有人戏称:“司法解释三使公婆笑,丈母娘哭”。
核心法条
司法解释三第7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反对女方为家庭付出多离婚可能失去更多
“男主外女主内”的劳动分工模式使女方将人力资本投入到家庭内,势必会减少投入到其他地方的精力,也就意味着女方可能失去从其他方面取得收益的可能。司法解释三将双方预期共有的住房强行变更为登记方个人所有,一旦离婚,可能会导致在家庭生活中投入良多的妻子既失婚又失财。
解释三的规定缺乏性别视角,忽略了中国老百姓的婚嫁习惯。按照传统,结婚多是男方父母买婚房,女方父母负责装修或买家电等,司法解释一和二的规定与这种传统习俗相契合,但解释三却将原先界定给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变更为登记方的个人财产,使夫妻双方原先达成的默契被颠覆。
因为婚后男方的房子是增值的,而女方的嫁妆却不断被消耗和毁损。根据现行法律,婚姻中毁损和灭失的物品,离婚时不得请求从共同财产中予以补偿。因此该规定明显是使男方受益而损害女方的利益。
不论是男方父母购置的不动产还是女方父母购置的动产,都是婚后双方共同享用的。如将女方父母购置的动产认定为共同共有,而将男方父母购置的不动产视为夫妻按份共有,对女方显失公平。
在实际生活中,只有闪婚闪离才可能对一方父母财产构成不当侵害,最高法院变更规则以保护父母一代的利益并期待实现公平的做法,这种“一刀切”在实践中可能导致更大的不公平。
赞成符合国外主流立法思想
按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但现实中,父母赠与子女财产通常不会写书面东西说明赠与谁,因为他们认为这样不利于小夫妻关系的维持。
而合同法规定,赠与不动产,经交付和登记后就不能轻易反悔。所以登记是最好的认定归属的方式,也能很好地体现出资方父母的初衷。因而司法解释三规定,以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即判定房屋归哪一方,符合婚姻法和合同法原则。
外国很多法律都将婚后得到的赠与或遗产作为个人财产,作为共同财产的只是例外。司法解释(三)中将父母对子女的赠与以产权登记为主,是相对公平的,也符合国外主流立法思想。
焦点二
婚前一方贷款买的房归个人
争议内容
如果婚前一方支付了首付或部分贷款,而婚后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且房屋登记在支付首付的一方名下,按司法解释三的规定,一旦离婚,贷款的房屋将归登记一方所有。
对此,也有人认为这种规定“为男人出轨扫清了最后障碍,使男人的离婚成本大大降低”,因为多数情况是男方出首付。
核心法条
司法解释三第10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反对共同还贷使女方无力给自己购房
实践中,很多房屋都是由男方婚前贷款购买,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贷款按揭一方用婚前财产支付了首付款或偿还了部分银行贷款,这部分财产确实是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的缔结而转化为共同财产。
尽管房屋所有权是婚后取得,并且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房屋的价值应当是由按揭一方的婚前首付款或偿还的贷款和婚后夫妻共同偿还的贷款构成的。因此,婚后取得的房屋是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的混合。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是不公平的,有利于产权登记一方而不利于他的配偶。
按中国传统的婚嫁习俗,男方提供住房,女方提供家电家具等嫁妆,房产一般登记在男方名下。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女方实际上已丧失了为自己购置住房的能力,一旦离婚,房子又会归男方所有,对女方是不公平的。
应按照婚前首付款或偿还的银行贷款和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所占房屋购置成本的比例,来确立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份额,再依法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赞成能得到相应补偿认定个人财产挺公平
贷款方已通过贷款方式向开发商支付了全部的购房款,已屡行完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故离婚分割财产时应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
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是将购房合同签订的时间视为产权取得时间,婚前一方所购的住房(包括贷款购买的)在双方不能协议处理时,司法会认定为个人财产。
考虑到女方婚后参与共同还贷,并由此使其失去了最佳的买房时机,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考虑给予女方共同还贷出资部分的补偿,在此基础上还会考虑给予女方因丧失买房机会造成损失的补偿。如果女方生活困难,法官还会根据照顾女方原则,作出有利于女方的判决。
在实际生活中婚后哪怕只有一方拿工资,用他的工资还贷,也视为共同财产还贷,因为另一方毕竟承担了家务,减轻了养家一方的部分负担。
二、女人如何应对新婚姻法?
做好婚前协议
结婚前,很多家庭的做法是男方买房,女方负责装修和家电家具。按照新婚姻法,女方如果将来离婚比较吃亏。双方可以签一份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按照各自的投入比例分割财产。假设男方付首付30万,女方买车买家电花了30万,那么将来财产分割时一人一半。但婚前协议在很多人看来是伤感情的一种做法,所以是否签协议要因人而异。
结婚前房产过户
别以为新婚姻法会让丈母娘犯愁,丈母娘可以要求你的房子必须写上她女儿的名字,否则就不结婚,这可比之前让你买房更要命吧?如果你无法接受,就参考婚前协议的建议。
房子一起购买
女方与其出装修和家具家电的费用,不如将这笔钱投入到买房中,房产证上还能写上自己的名字,这既保护了女性的自身权益,又不必签让人尴尬的婚前协议。丈母娘也可以考虑多要点礼金,将礼金投入到买房中,这样女儿的名字就能出现在房产证上了。
保留好银行转账凭证
很多老年人不会转账,只会用现金付款,但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不能用现金,一定要用银行转账,且要保管好出资凭证,这样可以证明是由父母出资的。产权证上没名字的一方,如果父母也出过钱,更要保管好凭证,在离婚时按共有财产主张分割。
用心经营你的婚姻
两个人结婚,一开始一定是秉着相互扶持相亲相爱的初衷。把婚姻当做一种长线投资,用心经营。婚姻家庭并非简单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单纯是财产的结合,更是感情、亲情和财产的统一体,婚姻本身就是一笔财富,关键在于你如何经营,使得这笔财富可以保本或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