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

深圳差旅费津贴报销标准,住宿和餐饮报销标准

差旅费是指出差期间因办理公务而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公杂费等各项费用。差旅费是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的一项重要的经常性支出项目。差旅费中列支补助按人均100元1天标准以内。2023年深圳差旅费津贴报销标准暂未公布,以下是最新的深圳差旅费报销标准,仅供参考。

一、2023深圳差旅费津贴报销标准

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并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实行限额控制、部分包干办法,开支标准如下:

(一)工作人员出差,应住内部招待所或宾馆,副省级干部可住套间,局级干部可住单间,处级干部可住双人房,其余人员可住双人房或三人房。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的等级标准见附表。

(二)表列其它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特殊地区指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市和海南省。

(三)住宿费必须凭住宿正式发票,在规定标准范围内以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按实报销。节约住宿费,按节约额的60%奖励当事人;超标准住宿,超标部分先从伙食补助及市内交通补助中抵扣,不足部分费用自理。

(四)乘坐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五)副省级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人员一人可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飞机一等舱位。

职务

等 级 标 准

项目

火车

轮船

飞机

其他

交通

工具

住宿费

标准(元)

一般地区特殊地区
市政府副市长以上干部,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软席

一等

舱位

一等

舱位

按实

报销

260320
市级正副局长,以及相当职务人员。被聘任或任命为市级局的总工程师,高等院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一级人员。

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市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

160200
正副处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被聘任或任命为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但职务工资在五级以下的人员。

三等

舱位

普通

舱位

按实

报销

130160
其 余 人 员

三等

舱位


按实

报销

110140

(六)表列不符合乘坐飞机条件的人员(含科级),如因公务紧急,经领导批准可以乘坐飞机。乘坐飞机的批准权,为单位领导或其授权人员。

(七)工作人员出差到达目的地至住地往返可乘出租车,并凭据按实报销。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不计途中天数),每人每天补助市内交通费6元,包干使用。

(八)下列出差人员不发市内交通费:(1)到基层单位实(见)习、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等人员;(2)到外地参加会议(不包括订货一类会议)和各种训练班人员;(3)自带交通工具或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

第三条 乘坐火车符合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而不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际乘坐的火车座位票价(另外加收的空调费用不计入座位票价之内)的下列比例计发给个人补助费:

(一)乘坐火车慢车和直快列车的,分别按慢车和直快列车座位票价的60%计发;乘坐特快列车的,按特快列车座位票价的50%计发;乘坐新型空调特快列车和新型空调直达特快列车的,分别按新型空调特快列车和新型空调直达特快列车座位票价的30%计发。

(二)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如果改乘座位,也按本条(一)款规定的座位票价的比例发给;但改乘硬席卧铺的,不执行本规定,也不发给软卧和硬卧票价的差额。

第四条 符合乘坐飞机条件的人员到省内有班机通航的地方出差,如不乘坐飞机,改乘火车(硬卧和座位)、普通汽车或轮船的,按照飞机的票价,减去该航线火车(含卧铺)、普通汽车或轮船票价后,其差额数(即节约数),提取30%奖给个人,连同乘坐的汽车、火车、轮船票一起报销。

符合乘坐飞机条件的人员改乘空调长途汽车,火车软座或软卧,其票价比飞机票价低的可予报销,但不另发给奖励费。

第五条 夜间乘坐长途汽车、轮船最低一级舱位(统舱)超过六小时的,每人每夜按第六条(一)款规定的标准,另行发给补助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

(一)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40元,特殊地区50元(按在特殊地区的实际住宿天数计发伙食补助费,在途期间按一般地区标准计发伙食补助费)。

(二)工作人员在深圳市内(含各区)联系工作,对方单位没有接待用餐,又不能赶回本单位或家里就餐的,可领取误餐费:特区内每餐补助15元,特区外每餐补助10元(只限午、晚餐)。如对方单位已提供免费工作餐的,则不能再领取误餐费。

(三)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经单位领导批准加班至夜晚11:00时以后的发给夜餐费,每晚20元(单位已提供工作餐的除外);因工作需要,实行轮班制的,按此标准的80%执行。

(四)到基层单位实(见)习、支援工作和各种工作队、医疗队,以及到基层单位挂职锻炼等人员,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标准为:一般地区15元,特殊地区20元。

(五)为鼓励符合乘坐飞机条件的人员乘坐火车,不乘飞机,以节约开支,并鉴于在途期间伙食费用较高等原因,在途期间,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50元伙食补助费。

(六)出差人员在飞机、舰艇上工作,必须吃空勤灶、舰艇灶的,除个人负担2元外,差额部分可凭证明回所在单位报销。

(七)机关、事业单位汽车司机(不分小车、客车或载货车),驾驶汽车出差市外的伙食补助标准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执行。市外行车补助、市内(含宝安、龙岗)误餐补助等标准仍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专职汽车司机出车补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财行字[1995]第41号)执行。

第七条 工作人员到外地参加各单位召开的订货、配件、物资分配、产品验收、鉴定、评比和小型调查研究会,其住宿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由参加会议人员回所在单位按差旅费开支规定办理。其余有关会场租赁费、会议公杂费、空房费等均由召开会议的单位开支,不得开具证明要与会人员分摊会议费,转嫁负担。除此之外,一般会议的伙食费、住宿费应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单位统一支报,不得要求参加会议人员自带经费。

第八条 工作人员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回家省亲办事的,其有关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九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除按照第二、三、五、六条规定执行外,其他开支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同居的父母、配偶、十六周岁以下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随同调动时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均按被调动工作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十六周岁的子女随同调动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二)夫妇双方都是工作人员而又同时调动的,其交通费、住宿费可按职务高的一方的标准报销。

(三)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四)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不分工作人员和家属,每人在不超过500公斤的范围内按实支报(其中:生活上急需的物品,每人可在50公斤的范围内托运快件),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个人的书籍、仪器运费,可在以上限量以外凭据报销。行李、家具等包装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可以使用集装箱托运行李、家具等。但其报销金额应以上述规定行李重量的运费为限,超部分自理。集装箱内如装有个人的书籍、仪器,其运费无法分开计算的,不得作为限量之外报销。

(五)工作人员(包括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调动时,本人及其同行家属的旅费(包括行李运费),由调出单位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调入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六)被调动工作人员的随同居住家属,应与工作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经调入单位同意的,可暂留原地,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随同居住家属,按照规定,经批准迁到被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调入单位发给。

第十条 职工搬迁家属路费,按有关政策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工作人员)及其亲属迁到工作单位所在地,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九条有关规定标准发给旅费。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因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用公款的请客、送礼、游览。

第十二条 深圳市内的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按本规定执行。深圳市驻外单位按所在地规定的差旅费开支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企业的出差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从一九九六年九月一日起执行。过去有关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及规定同时废止。

二、差旅费报销范围

1、差旅费核算的内容:用于出差旅途中的 费用支出,包括购买车、船、火车、飞机的票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及其他方面的支出。

2、一般情况下,单位补助出差伙食费就不再报销外地餐费了,或者报销餐费就不再补助出差伙食费。

3、至于外地餐券不能计入差旅费中,税法上并没有相关的文件规定。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等。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差旅费中列支补助按人均100元1天标准以内。

三、差旅费报销流程

1、出差人员填制差旅费报销单--直属上级审查 分管副院长核准 财务人员审核--出纳结算付款。各分管领导应对差旅费报销的真实性、合理性负全面责任。

2、财务人员、稽核人员、资金管理人员按规定对报销手续、预算额度、票据合法性、真实性、出差标准进行审核并对此负责。

四、差旅费报销注意事项

1、员工报销时按财务部门规定填制报销单据,附原始票据:包括出差申请、机票(明折明扣票)、火车票、汽车票、船票、住宿发票、会议通知、过路费、过桥费等 ,无本人姓名的原始发票须在背面签名。

2、乘坐飞机的,订票费、改签费、退票费、往返机场的车费不予报销。

3、出差补助天数=出差返程日期-出差出发日期。

4、须按财务规定取得并填写真实合法的凭证。对项目填写不完整或字迹模糊不清的不予报销;对涂改、伪造或变造原始票据、虚报出差天数的,不予报销。

5、原始票据丢失、毁损的,当事人需作出详细书面说明及需报销单据明细项目、金额,经直属上级与所在部门第一负责人签批后,报学院、学校分管领导签批报销。

6、超标乘坐交通工具的,其交通费的报销,按其应乘坐的交通工具类别计算报销金额,超额部分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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