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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案例有哪些内容

导语:中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合同诈骗案例有哪些

【案例介绍】

一男子谎称能帮忙买车,与他人签订购车合同,以此骗得26万余元,后携带赃款到澳门赌博,全部挥霍。日前,该男子已因合同诈骗罪被西青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2015年2月至3月间,本市无业男青年孟某在西青区一家汽车销售4S店内,谎称能够帮助前去购车的禹某、张某夫妇购买东风日产奇骏轿车,与二人签订了购车合同,先后骗取禹某夫妇购车款共计26万余元。后孟某带着这笔款项到澳门赌博,全部挥霍。经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于2015年3月16日将孟某抓获。

【以案说法】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目前,合同诈骗犯罪已经成为经济领域中一种突出的犯罪形式,它严重地威胁着经济秩序,干扰和影响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给国家、企业、个体经营者造成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可以定义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调整的以实现一定经济利益为目的,能够直接体现和影响市场经济秩序的双务合同。

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范围包括买卖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仓储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债权合同,也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物权合同,还包括合伙合同,联营合同,承包合同等。

合同诈骗案例有哪些

贵州一“空壳”公司专门通过网站发布虚假供货信息,签订交易合同,先后诈骗受害单位和个人预付货款上百万元。贵阳市中级法院日前开庭,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抽逃出资和合同诈骗受审。

被告人孙某某,系贵州xx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04年12月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11月,孙某某与刘某某(在逃)作为发起人和股东,向他人借款50万元,注册成立贵州xx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孙某某任法人代表。同月底,两人将注册资金全部抽逃,xx公司遂成为“空壳”公司。

2003年12月,xx公司在网上获知宁波一家贸易公司求购金属硅的信息,孙某某即安排人与对方业务员洽谈,声称有现货可供,取得对方信任后,双方通过传真签订总金额为163.5万余元的购销合同两份后,宁波的公司便将24.6万余元预付款汇到xx公司帐上。xx公司因无实际履约能力,在对方多次催促下,退还8万余元,余款16.2万余元被孙某某提现转移占为己有。

2004年7月,湛江开发区一贸易公司通过网站看到xx公司发布的矿产品供货信息,即与xx公司孙某某联系。双方于同月底通过传真签订高碳猛铁120吨和硅铁300吨合同,总金额为247.8万元,这家公司按约定分两笔电汇预付货款41.8万元到xx公司银行帐上。xx公司收款后,以各种理由不发货也不退款,孙某某分9次将该款提现转移占为已有。

2004年8月,福建一电子有限公司在网上得知xx公司经营广泛,遂电话与之联系,双方通过传真签订总金额为22.4万余元的桐油购销合同,这家电子公司随后预付货款6万元。

xx公司通过上述手段,先后诈骗一系列受害企业和个人预付货款上百万元,这些资金均被孙某某转移提现,非法占为己有。

公诉机关认为,孙某某作为xx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之一,在公司资金验资后,伙同他人将注册资金50万元全部抽逃,造成公司资不低债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抽逃出资罪;发布虚假供货信息诈骗受害企业和个人预付货款,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案例有哪些

陈某到租车行租车后玩“失踪”,潜逃一年多被抓获,12月27日,宾川法院对陈某合同诈骗案一审宣判,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

经审理查明,9月11日,被告人陈某与宾川县某租车行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以300元/天的价格租用李某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6132元的黑色东南牌轿车一辆,支付了部分租车费用后,陈某将该车开到昆明,于11月22日向某公司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将向李某租用的东南牌轿车留置在某公司,陈某未将车辆情况告知租车行,变更联系方式后下落不明。车主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2017年5月12日在昆明市将陈某抓获。2017年7月6日,车主李某支付给某公司人民币10000元后,将其所有的黑色东南牌轿车赎回。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曾因犯抢劫罪、强奸罪于2003年6月22日被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2010年7月27日减刑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陈某富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涉案车辆被追回并返还失主,减少了失主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履行合同当以诚信为基,被告人陈某签订合同企图骗财,最终落入法网,再受牢狱之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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