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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民政局离婚需要带哪些材料和办理流程

发布时间:2024-03-01 03:49:06 思而思学网

江苏民政局离婚需要带的材料有户口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离婚登记按照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流程执行。

一、江苏民政局离婚需要带哪些材料

1、双方户口证明

2、双方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或者夫妻关系证明书

4、当事人一寸免冠近照各二张

5、离婚协议书

二、江苏民政局离婚办理流程

(一)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拟定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本规范第五十条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二)受理。婚姻登记机关按照本规范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初审。

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登记员查询江苏省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所载结婚记录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等信息一致的,经核实,可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系统内所载记录存档保存;系统中记录与当事人信息不一致的,当事人需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三)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自冷静期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自冷静期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当事人应当持本规范第五十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婚姻登记机关按照本规范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

因当事人户口迁移等原因,不在已受理婚姻登记机关管辖权范围内的,不予办理。

(五)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本规范第五十四条和五十五条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三、江苏民政局离婚登记办理条件

1、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6、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7、双方当事人持有常住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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