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民政局离婚需要带的材料有户口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离婚登记按照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流程执行。
一、海口民政局离婚需要带哪些材料
1、男女双方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薄原件(注:婚姻状况栏须为已婚。未注明已婚的,持结婚证到公安机关部门更改已婚);
2、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馆)颁发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离婚协议书打印版一式三份(内容:协议书必须载明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号码和离婚原因及自愿离婚的意愿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孩子的姓名、出生日期、抚养权、监护权及抚养费问题)、财产分割(如涉及到房产过户的房屋须把地址写得与房产证上的地址一模一样)、债务债权等处理意见一致,后三项内容如没有,也须注明清楚)。温馨提示:协议书不得手写和涂改,下方协议人签名和日期须到现场后在工作人员监视下方可填写;如是军人还需写明军人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同意,双方自愿离婚;
4、当事人各提交两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5、现役军人所需材料:军人婚姻登记证明、有效的身份证、有效的军官证或士兵证。
6、非海南省户籍的当事人选择在海口市申请离婚登记的除提交上述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原件、证件照片外还应当提交一方当事人在海口的有效居住证。
离婚登记分两个阶段提供材料:
(一)离婚登记申请阶段;须提供材料1、2、3、6;
(二)自离婚冷静期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申请发证阶段:须提供材料1、2、3、4、6;
(三)现役军人申请阶段和申请发证阶段都须提供材料5;
(四)当事人存在一些特殊情况的,需提供其它的一些材料,请提前向工作人员咨询。
二、海口民政局离婚办理流程
1、初审:双方当事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双方当事人户口薄原件(或者公安机关开具的在有效期内的户籍证明);双方当事人结婚证原件(或者结婚档案)。注:现役军人一方需提供部队开具《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及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原件。
2、受理: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当事人持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每人两张近期两寸免冠彩色照片。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到有关部门更正。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簿丢失,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
3、冷静期:受理申请次日起30日为冷静期。
4、登记:三十日,双方都未撤回离婚申请,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共同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填写离婚协议书并办理离婚证。双方未共同到场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三、海口民政局离婚登记办理条件
1、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6、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7、双方当事人持有常住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