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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黄标车淘汰报废补贴政策,开封市黄标车限行区域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河南省黄标车淘汰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5]6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机制的意见》(豫政办[2014]188号)和《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2015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汴政办[2015]60号),加快黄标车淘汰步伐,完成省政府下达的黄标车淘汰任务,切实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15年全市完成8748辆黄标车淘汰任务,其中淘汰2005年年底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2554辆。

二、主要工作

(一)开展全市黄标车基本情况排查统计。对全市黄标车基数,按照强制注销黄标车(未过连续3个机动车安检周期)、营运黄标车、非营运黄标车、强制注销营运黄标车、强制注销非营运黄标车、各县、区非营运黄标车(按注册地)、各县、区强制注销非营运黄标车等类别分别统计黄标车相关信息,做好黄标车淘汰工作数据支撑。

(二)全面展开黄标车限行工作。在主城区限行基础上,调整扩大黄标车限行、禁行区域。2015年9月1日起,加大黄标车路检路查执法力度,对违反规定的无标车、黄标车按照《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进行处罚。2015年12月1日起,城市建成区禁止黄标车和未张贴绿色环保标志的车辆通行,全市高速公路和国道全面禁止黄标车和未张贴绿色环保标志的车辆通行。

(三)严格机动车注册、转移登记。按照《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要求,对尾气达不到“国四”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含摩托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移登记;对外地转入我市的机动车,未达到“国四”排放标准的,一律不予受理。

(四)加强机动车检验管理。按照环境保护部等6部委《关于印发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发[2014]130号)要求,全面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和环保标志管理制度,加强在用机动车年度检验。对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放宽标准、降低要求,对尾气不达标车辆一律不得通过安全技术检验,交通运输部门不予办理营运机动车审验手续,车辆不得上路行驶。加大黄标车安全技术检测、综合性能检测和尾气检测频度,每季度检测1次,对尾气检测不合格的,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得参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和综合性能检测。对违规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和办理营运机动车定期审验手续的单位,主管部门要暂停其检验资格,并严肃追究其管理责任。

(五)依法办理黄标车注销手续。对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被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注销的黄标车,由市政府发布其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公告,公告期满(20个工作日)仍不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的,予以强制办理注销手续。自2015年6月起,逐月按照全年淘汰任务数的20%、60%、70%、80%、90%、100%比例,完成非营运黄标车淘汰任务。

(六)加大营运黄标车淘汰力度。对2005年年底前注册的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营运黄标车,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手续;对新申请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车辆(含转籍、过户车辆),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鼓励非强制性淘汰的营运黄标车主动拆解报废并注销机动车手续。自2015年6月起,逐月按照全年营运黄标车淘汰任务数的20%、60%、70%、80%、90%、100%比例,完成营运黄标车淘汰任务。

(七)做好黄标车淘汰引导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做好本辖区内黄标车淘汰(按照车辆注册登记地归属)的疏导宣传工作,采取社区工作人员主动上门等方式,对黄标车车主逐一做好政策宣传和淘汰引导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负责全面统筹协调黄标车淘汰工作,督导市直相关单位和各县、区政府落实有关要求,协调解决具体问题;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方案起草、指导协调、调度通报和情况汇总等工作;市督查局负责督导、问责工作推进缓慢、落实不利的责任单位。各责任单位要成立组织领导机构,研究制定所承担黄标车淘汰任务的落实措施,明确职责分工和责任人,并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

(二)明确工作责任。各级政府对黄标车淘汰工作负总责,各县、区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黄标车淘汰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环保、公安、交通运输、商务等工作的县、区负责人和市直相关部门分管副职是直接责任人,要及时了解掌握黄标车淘汰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市直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机制的意见》(豫政办[2014]188号)确定的职责分工,切实履行工作责任,形成通力合作、联合执法、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市公安局负责全市黄标车基本清况排查统计和机动车注册、转移登记工作。负责黄标车限行、交通标志设置技术指导和完善夷山大街以东区域交通标志工作。对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实施强制报废;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黄标车及老旧车,拟定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公告,公告期满仍不办理注销手续的,强制办理注销手续。落实无环保标志机动车不得通过安全技术检验规定和黄标车每季度1次安全技术检测规定。加强黄标车及老旧车路检路查执法,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车辆上路行驶及未进行注销的车辆,发现一辆,查扣一辆,处理一辆。

市环保局负责加大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力度,落实机动车尾气检测相关规定,严把机动车尾气检测关,对尾气检测不合格的,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履行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加强对黄标车淘汰工作的综合调度、协调。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道路权属部门在我市高速公路、国道、省道设置黄标车限行标志。组织落实营运黄标车每季度1次综合性能检测的规定,对尾气检测不合格的,不得允许其参加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开展营运黄标车清理整顿,对未取得环保检验标志的营运车辆,不予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办理道路运输年度审验手续,按进度完成2015年全面淘汰2005年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目标任务。

市商务局负责淘汰车辆回收拆解工作。

市财政局、市事管局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黄标车淘汰宣传引导工作,完成本辖区黄标车淘汰任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负责九大街以东区域黄标车限行标志设置工作。

(三)健全工作机制。市政府建立健全协调推进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进度,确保完成任务。建立调度通报机制,从2015年6月起,各县、区和市直相关部门每月调度1次黄标车淘汰工作进展情况。每月30日前,由市公安局向省公安厅上报本月黄标车淘汰数量,并由每月2日前向市政府报送上月各县、区非营运黄标车淘汰和市交通运输局营运黄标车淘汰工作进展情况,并抄送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每月5日前通报上月各责任单位黄标车淘汰工作情况,必要时在主要媒体上公布。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市政府将黄标车淘汰任务作为刚性指标实施单独考核,对黄标车淘汰工作推进缓慢、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责任单位负责人进行警示、履责和诫勉约谈;对影响全市黄标车淘汰年度工作任务完成的,实行“一票否决”,对影响全市黄标车淘汰年度工作任务完成的县、区,暂停该地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对弄虚作假或篡改、伪造有关数据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黄标车高污染、高排放的危害性和黄标车淘汰工作的相关政策,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工作,争取广大车主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增强主动淘汰黄标车的自觉性,倡导绿色出行、低碳出行,在全社会营造“同呼吸、共奋斗”的浓厚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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