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闭幕,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为何制定该法?何时实施?为何不允许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募捐和设分支机构?在闭幕会后的记者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勇、法工委社会法室巡视员郭林茂、公安部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负责人郝云宏对这些问题进行一一回应。
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何时实施?
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实施日期是2017年1月1日。
张勇表示,距今还有8个多月。之所以规定实施的准备期,一方面是为了方便众多的境外非政府组织有足够多的时间去了解、熟悉这部法律的内容,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另一方面也促使负责这部法律实施的有关机关,包括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这段时间把相关的具体实施细则制定得更加细致周全。
同时也需要培训相关的工作人员,更好熟悉相关的业务,提供更好的服务,从而确保这部法律能够取得比较好的实施效果。
为何制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张勇表示,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的活动纳入法治轨道,这是中国推行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中国对境外非政府组织来华开展友好的交流、交往、合作一直抱着积极、开放和欢迎的态度,这是不争的事实。但是,的确有极少数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企图或者已经做过了危害中国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事情。
“相信这部法律的制定,一定能使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的活动更加顺利、更加有序的开展,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合法权益一定会在这部法律的规范引导之下得到更充分、更有力的保障。”张勇说。
为何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加强管理?
郝云宏说,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境外非政府组织来华发展,带来了新理念、新技术,也有资金和经验,推动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包括公益事业发展这方面都作出了积极贡献。中国政府高度赞赏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积极作用,所以我们是持欢迎的态度。
“但是我们也注意到,也有极少数的境外非政府组织通过资金的渠道和方法,从事一些损害中国的国家安全、利益和其他违法犯罪的事情,加强这方面的管理,包括对违法活动的处理,这也是我们应该做的。”
张勇也表示,“相信这部法律的制定,一定能够使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的活动更加顺利、更加有序的开展,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合法权益一定会在这部法律的规范引导之下得到更加充分、更加有力的保障。”
为何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设立由公安机关负责?
郭林茂表示,我们的管理体制有中国特点。一是双重管理,二是公安机关是登记管理机关,三是公安机关负主要的责任,对境外非政府组织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的公安机关有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行为的职责,同时中国公安机关还有管理户籍、国籍、出入境和外国人在华活动有关事务的管理职责。
公安机关在管理外国组织机构及其人员在中国的活动,有丰富经验。我们制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把这个权力给公安机关,有利于公安机关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活动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我们的出发点是好的。
什么样的非政府组织可以来华开展活动?
郭林茂强调,境外非政府组织到中国来我们是欢迎的,境外非政府组织我们现在定了经济、教育、科学、卫生、文化、体育等领域和济困救灾等方面。境外人权的非政府组织到中国来,当然可以。
欢迎和支持所有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到中国开展友好的交流与合作,我们给提供便利,他的权利依法进行保障。但是违法的行为肯定依法惩处。只要境外非政府组织遵守中国的法律是可以安心在中国开展活动的。
境外非政府组织为何不能在中国募捐?
郭林茂说,慈善法规定,只有慈善组织才能有资格进行募捐。慈善组织进行募捐必须取得民政部门发的公开募捐资格。境外非政府组织的代表机构不是法人,境外非政府组织来临时活动都是短期,因此不符合慈善法关于募捐的规定。所以就不得进行募捐。
境外非政府组织为何不能在中国设分支机构和发展会员?
郭林茂表示,境外非政府组织设多少代表机构不再限制,只是根据你的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及开展活动的需要,设若干个都行。代表机构放开了,分支机构就没有必要存在。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就是原来有一些国外的自然科学的学术机构、学术单位曾经在中国设立分会,对这些已经设立的分会我们认可。
此外,他还表示,首先境外非政府组织到中国来是做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的事情来的,不是拉队伍的,没有必要在我们这里发展会员。其次,中国社会组织发展会员是中国的法人,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不具备法人资格,开展临时活动的也是短期活动,活动完就走了,发展会员不符合中国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