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落户政策受到大家的普遍关注,而《天津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工作方案》也公布了。据悉,2017年1月23日天津第一期积分落户已开始申报,截止日期为5月2日。以下是《天津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工作方案》及《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积分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欢迎阅读!
天津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精神,全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大力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实现我市非户籍人口市民化的工作目标,根据《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津政发〔2016〕1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人的城镇化,以理念创新为先导,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紧紧围绕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目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完善支持非户籍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教育、土地、社保等配套政策,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为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强劲持久动力。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筹推进。由市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公安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审计局、市统计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统筹协调户籍制度改革与配套公共资源配置体制机制改革进度。坚持以人为本。积极引导,充分尊重非户籍人口自主落户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既有农业权益,创新农业权益依法有偿流转机制,消除农民进城落户后顾之忧。坚持因地制宜。充分考虑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非户籍常住人口规模,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促进人口合理分布,严格控制中心城区人口增长,适度增加环城四区人口规模,引导扩大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宁河区、蓟州区落户人口增量。坚持存量优先。优先解决来津时间长、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有合法稳定住所、适应城市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非户籍人口在津落户。
(三)工作目标。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放开本市各区和城乡区域间户籍迁移限制,调整放宽非户籍人口落户政策。加快完善与新型户籍制度相适应的基本公共资源配置和公共服务体制机制建设。"十三五"期间,常住人口城镇化率提高1.4个百分点,到2020年天津市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84%。
二、建立新型户籍管理制度
(四)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天津市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调整完善配套政策、管理机制和信息系统建设。本市户籍居民可以自愿到公安机关换领居民户口簿。(市公安局牵头)
(五)全面放开本市户籍迁移限制。在全市范围内,以合法稳定住所为前提,放开对本市户籍人口的迁移限制,实现全市户籍人口的自由迁移。全面放宽本市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条件,引导在城镇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在城镇落户,促进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稳步提高。(市公安局牵头)
(六)完善本市普通高校录取学生户口迁移政策。全面落实普通高校录取学生户口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本市普通高校新录取学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学校所在地;毕业后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或迁入合法稳定就业地。(市公安局牵头)
(七)加大人才引进力度。落实人才聚集战略,健全人才评定标准,优化人才引进制度。加大对企业急需的技能型人才的引进力度,不断提高普通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和技术工人的城镇落户率。(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牵头)
(八)调整非户籍常住人口在津落户政策。统一并放宽夫妻投靠、亲属投靠在津落户政策;积极稳妥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返津落户等历史遗留户口问题。(市公安局牵头)
(九)优化居住证积分落户制度。在《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基础上,结合国家相关政策,综合考虑在津居住年限、落户区域、教育程度、职业技能等因素,合理调整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适度增加在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宁河区、蓟州区落户的积分分值。重点解决来津时间长、就业能力强、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普通劳动者落户问题。(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教委、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户籍制度规范化建设。在严格控制本市人口规模,合理调整人口资源结构的前提下,创新人口管理制度和配套体制机制建设,制定并试行天津市常住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到2020年,基本建成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教委、市农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房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支持非户籍人口市民化的财政保障
(十一)加大支持非户籍人口市民化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根据不同时期农业转移人口数量规模、不同地区和城乡之间农业转移人口流动变化、各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差异等,对转移支付规模和结构进行调整,建立市对区均衡性转移支付动态调整机制,增强区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政保障能力。市财政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展快、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好的区适当给予奖励。(市财政局牵头)
(十二)建立财政性建设资金支持非户籍人口市民化的补助机制。市财政在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等相关专项资金时,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非户籍人口较多的区给予适当倾斜,鼓励有条件的区提供相应的配套资金。(市财政局牵头)
(十三)创新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融资机制。支持开展股权和债权融资,引导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用于收益稳定、回收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提高公共产品供给能力。推广使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通过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城市供水供暖供气、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和养老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提升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和非户籍人口的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快支持非户籍人口市民化的城市建设用地增加和住房保障体系建设
(十四)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按照以人定地、人地和谐的原则,建立天津市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实行差别化用地标准,实施规划统筹管控。改进用地计划安排,将各区每年增加的城镇人口数量作为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重要因素,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的合理用地需求。优化土地供应结构,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率。加快培育创建特色小镇,全力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综合试点工作,满足新型城镇化建设用地需求。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立健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激励约束机制。(市国土房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将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城镇居民同等享有基本住房保障的权利。通过"先试点,后推开"的办法,逐步放开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申请住房保障,通过领取租房补贴用于市场租房等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确保城乡统一的住房保障体系平稳实施。继续推进示范镇建设、城中村改造等改善农民居住条件的主渠道建设。推进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面,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覆盖范围,鼓励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落实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异地使用住房公积金政策。(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
(十六)完善城乡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具有本市户籍的未就业居民、农村居民和在本市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就读的全日制非在职学生、儿童,应当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持有天津市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有效证明的未就业成年非户籍常住人口和持有天津市居住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天津市居住证受理回执等有效证明的未入学入托的儿童(含新生儿),可以按规定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卫生计生委参与)
(十七)完善城乡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在本市从事灵活就业的各类人员,不分是否具有本市户籍,均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且不满60周岁、不属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本市或外省市参加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以按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办理转移接续,养老保险权益累计计算。(市人力社保局牵头)
(十八)完善城乡统一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户籍管理原则,及时受理进城落户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最低生活保障权利。(市民政局牵头)
六、建立进城落户农民"三权"维护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
(十九)扎实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切实保障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加快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积极推进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以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收益分配权,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自身实际采用"资产股份合作"和"土地股份合作"两种模式推进产权制度改革。按照"一人一票"的管理决策机制和"按股分红"的利益分配机制组建新型集体经济组织,赋予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继承等权利。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加快推进蓟州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力争在2019年以前完成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确权颁证工作。对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依法给予确权登记颁证。不得以退出"三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市农委、市国土房管局牵头)
(二十)完善农民"三权"有偿流转退出机制。健全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支持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优化管理运行机制、完善流转交易网络系统、拓展服务农村改革的各项功能,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成为农民相关权益流转交易和有偿退出的有效平台。探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及退出土地的规模经营试点,探索引导进城落户农民采取长期退出(到二轮承包期结束)和永久退出(永久放弃承包经营权)两种方式有偿退出承包经营权,切实保障退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进一步引导农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序整理利用进城落户农民退出的土地,实现退出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探索开展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托管、流转交易和有偿退出试点,依托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托管与交易管理平台,引导进城落户农民规范、有序开展股权的流转交易和有偿退出。鼓励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逐步建立宅基地使用权自愿有偿流转机制,允许以转让、出租等方式,向符合申请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流转宅基地使用权。(市农委、市国土房管局牵头)
七、完善支持非户籍人口市民化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
(二十一)推进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非户籍常住人口。切实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国家规定和《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办事便利,不断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提高服务标准,缩小非户籍常住人口与户籍人口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教委、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和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根据人口规模结构变化,做好教育空间规划,加强资源调控,确保本市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按照国家和我市招生入学政策及学籍管理规定,依托全国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为符合条件的学生办理入学、升学和转学手续。落实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属地安置、属地管理制度。将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教育工作纳入各区总体发展规划,根据常住人口变化情况,科学规划学校布局,加快中小学、幼儿园建设,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将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学籍管理纳入本市学籍管理系统,实行全市统一管理的学籍档案制度。(市教委牵头)
八、强化监测检查
(二十三)健全落户统计体系。按照全国统一的常住人口城镇化率、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统计指标、国家统计局城乡划分结果和年度人口调查制度要求,做好全市人口变动监测统计工作。(市统计局牵头,市公安局参与)
(二十四)强化专项检查。对各区非户籍人口特别是进城农民落户进展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检查,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2017年下半年开展对非户籍人口在本市落户情况的中期评估,2019年下半年进行全面评估。(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二十五)强化政策效果。对《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等国家政策文件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5〕3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等市政府文件已明确的相关配套政策,市相关部门要加大力度、加快进度,采用自我评估和监督检查等方式,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动态调整,强化政策实施效果。(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强化审计监督。将非户籍人口在本市落户情况和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纳入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有关部门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各级审计机关要制定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强化审计监督。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积分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6〕126号
有关单位:
为规范居住证积分办理,维护用人单位和积分申请人的正当权益,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5〕3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拟定的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积分申请由用人单位负责。用人单位是指:在津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
二、用人单位名称变更的,在申报积分申请时,应提供相关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名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积分申请由申请人现劳动关系所在用人单位进行申报,在该用人单位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费满一年以上。
一年以上是指,自申报当月的上月向前数十二个月,且期间无中断、补缴、漏缴等情况。
四、社会保险积分按照缴费每满一年,养老保险积4分、其他险种各积2分计算,五项保险每满一年积12分;也可分险种单独计分。申请人积分时社会保险缴费不足整年的,积分可按险种分值计算到月后再行累加。
五、个人缴费窗口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不予计算积分。积分申请人补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算积分;但是年龄不超过35周岁,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或技师以上职业技能等级的申请人,按规定补缴的社会保险费除外。补缴社会保险费计算积分的,上半年申请的以上年的12月31日为计算补缴截止时间,下半年申请的以当年6月30日为计算补缴截止时间。
六、年满五十周岁的女性积分申请人,从事管理岗工作的,应提交劳动合同原件、用人单位的证明等相关材料。
七、积分申请人提交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外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应填写《国家职业资格证申请复核表》,由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进行复核。复核形式由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确定。复核合格的,予以确认积分;未按规定参加复核或复核不合格的,不予确认积分。
八、积分申请人申请确认职业(工种)紧缺程度积分的,其经确认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所标明的职业(工种)应当与当年人力社保部门公布的天津市《职业市场需求程度及培训成本目录》中的行业、职业(工种)名称一致,且与所在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批准经营范围、本人当前工作岗位职责相符。同时,本人需提供《岗位承诺书》,用人单位需提供《岗位证明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经核实后,可按照相应的紧缺程度确认积分。未提供上述材料的,不予确认紧缺程度积分。
如受理申请之日尚未公布当年天津市《职业市场需求程度及培训成本目录》的,以上年度公布的目录为准。
九、由国务院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自公布后的次期起不再计算积分。
十、积分申请人应按规定提交简版个人信用报告。
十一、申请人提供书面材料有虚假情形的(包括各种证件证书、书面材料及相关内容),取消当期资格,不予积分。5年内再次申请积分,每条记录扣减30分。
十二、积分联办系统自动生成的积分于每年6月和12月通过市行政许可网上大厅公布。申请人对积分有异议的,可在公布期内,持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天津市居住证积分复核申报表》,向积分窗口提出复核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十三、积分申请人未在预约日或限定的时间内按规定提供必备材料的,不予受理积分申请;未提供加分项材料的,不予确认相应分值。
十四、积分申请人填注个人信息应完整、真实、准确。因填注信息不完整、真实、准确,造成积分申请不予受理或者积分不予确认的,由积分申请人承担相应责任。
十五、积分申请申报时提交技术职称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奖励证书等原件的,积分申请人(经办人)应在入户名单公示后6个月内,携带身份证、材料接收凭证,到原交件窗口取回相应材料。逾期不取回的,积分窗口不再承担保管责任。
十六、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2020年12月31日废止。
市人力社保局 市发展改革委
2017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