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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南京市江宁区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和2017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的通知

江宁人社政字[2017]18号

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22号)、《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第36号令)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

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号令)、《江苏省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实施办法》(苏劳社察【2005】10号)以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07]206号)等规定,为确保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征缴,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对我区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单位2017年度缴费基数申报和2017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审查时间

用人单位应自2017年4月1日至6月20日(法定工作日),到指定地点(见江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单位用户登陆后看通知)办理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和2017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手续。

二、申报、审查内容

(一)缴费基数申报。2017年度缴费基数是以职工本人2017年1-12月的全部工资性收入的月平均数作为月缴费基数。职工的工资性收入指单位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报酬,包括基本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实行特殊分配形式(包括实行工资包干、提成、承包以及各类按要素分配等形式)的单位和职工,缴费职工个人工资收入无法确定的,其月缴费基数为按不低于我省上年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确定。

用人单位应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申报,工资总额执行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1号令)口径。用人单位实际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总额高于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以本单位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总额为基数缴费。参保人员本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2017年度缴费基数的适用时间为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适用险种为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二)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用人单位应根据《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所列内容如实填写本单位从业人数、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发放及参加社会保险人数等情况。

三、申报、审查方式

(一)缴费基数申报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申报全部实行网上填报、柜面申报审查;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全部采用柜面申报审查的方式。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申报和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实行统一受理、集中办理。

各用人单位自2017年3月1日起在江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南京市江宁区参保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花名册》(操作:单位用户登陆-全部展开-单位年检申报-单位花名册下载)和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和2017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资料包(操作:点下载中心(more)-社会保险所,点击此资料包)。单位须按照资料包中《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须知》的要求将附表1-附表2、附表5、附表8、附表9、附表10以及《南京市江宁区参保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花名册》等有关数据录入到江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生成附表3。用人单位应及时将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所涉及的《南京市江宁区参保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花名册》、附表1、2(必填)、附3(自动生成)和附表5、8、9、10(无数据不填,有数据必填且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附表5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退休证明或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护照和2017年度个人所得税证明;附表8需提供劳务派遣单位已由社保机构申报审核通过的有关人员工资总额证明;附表9需提供学校和单位签章的实习协议名单以及2017年度个人所得税证明;附表10需提供职工在其他单位的参保证明和2017年度个人所得税证明),以及《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一式两份,须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确认)等资料按规定送至规定地点办理申报、审查手续,同时附报以下资料(注:提供资料时需加盖单位公章):

(1)《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批件、组织机构代码和法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或护照或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复印件;

(2)2017年度《单位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情况综合表》;

(3)纳税汇算清缴企业需报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含工资总额),三资企业和纳税汇算清缴企业需报2017年度审计报告、《2017年财务综合指标补充资料表》(会外年通04表)、外商投资情况表等与工资总额有关的报表;纳税为核定定额征收的企业还需提供核定征收批文,不能提供批文的视为纳税汇算清缴企业。

(4)2017年度单位财务年报(含工资总额);

(5)月缴费基数超过16800元的参保职工2017年度个人所得税证明;

(6)其它与工资总额有关的报表。

《2017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申报表》必须经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工会主席或人事部门负责人签名确认;在申报《南京市江宁区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情况说明表》时,对表中“差异原因说明”相对应栏填报的数据必须与具体的附表名册相对应, 并附有关文字说明;《南京市江宁区参保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花名册》须经职工本人确认。职工本人确认的方式原则上由职工本人直接在《南京市江宁区参保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花名册》上签名后由单位统一上报至区社中心;参保人员较多的单位可采取将申报的《南京市江宁区参保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花名册》在单位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单位公示文书须报区社保中心备案。

(7)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协议书(附:实际用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批件、组织机构代码和用工单位的法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或护照或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复印件,并提供实际用工单位劳动保障证号);使用实习生的用人单位提供与学校签订的实习协议及实习学生名单。

(二)劳动保障书面审查

用人单位携带盖有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的《报告书》送至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加盖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审验章。

四、逾期申报、审查和瞒报、少报的法律责任

各用人单位须按实及时申报缴费基数,至2017年6月20日仍未申报缴费基数并核查通过或预通过的单位,区社保中心将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的规定,自2017年7月起(预通过单位自规定期限之次月起)暂按该单位上月参保职工缴费基数的110%确定职工缴费基数,直至申报核定的次月起按申报审核数征缴,其中对申报核定的缴费基数超过已征收的缴费基数部分,予以一次性补缴,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和利息。

区社保中心将对各用人单位申报的参保人数、缴费基数建立稽查稽核制度,对未按规定申报的单位,将按《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将其列入社会保险稽查稽核范围。对用人单位瞒报、少报应参保人数或缴费基数(含所附材料弄虚作假或逾期拒不提供有关资料等行为)的,对瞒报、少报的部分予以补缴,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和利息。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或弄虚作假、不如实报送书面审查资料的,江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用人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由江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予以查处。

五、其他事项

(1)用人单位须按职工实际工资性收入申报其缴费基数,不需考虑我市2017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因素。对于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低于最低缴费基数或高于最高缴费基数的,待最低和最高缴费基数公布后由区社保中心统一处理。

(2)用人单位须认真核对《南京市江宁区参保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花名册》中参保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数据,确需要修改的,须填报《南京市江宁区社会保险数据修改表》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区社保中心办理变更手续;所在街道、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户籍地邮政编码和户籍地地址、常驻地邮政编码和常驻地地址等需要修改的,可直接在花名册中修改,并录入到江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

(3)2017年1月1日起新进单位人员可按其起薪整月的工资性收入确定月缴费基数。2017年3月至6月新增的参保人员,其2017年7月(含7月)以后的缴费基数原则上按职工本人2017年6月份的实际缴费基数确定。

(4)在省社保中心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其职工其他险种的缴费基数按省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2017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同时在南京市、其他地区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单位应先到南京市、其他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基数申报,取得工资总额证明(单位部分人员不在本区参保或在劳务派遣单位参保的工资总额确认表,以下同)后方可办理我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

(5)对于有劳务派遣的实际用人单位,应先取得工资总额证明再由劳务派遣单位办理社保年检和缴费基数申报后,实际用人单位方可办理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

(6)凡在我区用人单位就业的外籍和港澳台人员以及单位法人、负责人应纳入我区社会保险范围,按规定参加我区社会保险。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7)凡需要提供个人所得税证明的单位,区社保中心将集中向区地税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数据,无需各单位到地税部门申请打印。

(8)2017年第四季度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不参加2017年度的书面审查工作。

联系电话:69977100。

江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址:www.rsj.jiangning.gov.cn

南京市江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O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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