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最新优抚政策出台,以下是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军队退役人员政策落实的指导意见,欢迎阅览!
冀政办字【2017】21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军队退役人员政策落实的指导意见
各市(定州市、新乐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和落实关于做好军队退役人员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切实做好我省退役人员安置工作,坚持抓源头,提首端,扎实推动军队退役人员各项政策的落实,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一)工作指标,2017年4月15日前将全省军队退役人员政策不落实的情况基本“清零”到位。努力实施党的十九大召开前不再发生大规模的集体进京上访事件。
(二)基本原则
严格属地责任,把落实军队退役人员政策作为一项重要政策任务,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统筹协调,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
突出重点问题。以近期军队退役人员反应的突出问题为重点,整体推进相关政策落实,做到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不合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
坚持依法依规。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积极为军队退役人员办实事、解难题,以实际行动赢得理解和支持。
体现政府关爱。坚持落实与思想教育相结合,开展送真情、送关怀、送温暖活动,军队退役人员整治上关心、组织上依靠、工作上安排、生活上优待、困难上优待。
(三)成立工作专版。省政府成立由张古江副省长牵头,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省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编委办、省政府督查室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军队退役人员政策落实工作专班。各市、县也要比照成立相应工作专班,全面梳理优抚安置政策落实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综合会诊、集中攻坚,拿出精神对策。
二、精准建立台账
(四)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企业下岗转业志愿兵等群体,就其人员构成、区域分布、诉求分类、具体数量等有关情况,按照已妥善安置、为安置、安置后未上岗、安置后下岗(失业)四类逐一排查、逐人建档。对岗位位置、自谋职业(货币化安置)接收单位拒收、年龄结构、参保、再就业以及纳入低保等情况进行分类统计,建立分类清晰、要素齐全、内容规范的数据库,为实施精细化政策措施和精准化服务管理提供决策依据。2017年3月8日前,各地要完成数据采集工作。
(五)对参与进京集体上访人员,要对其安置政策落实情况、为安置原因,以及身份待遇、工作岗位、生活补贴、医疗养老等利益诉求,逐项分析、列入清单,既要梳理出共同问题,也要处理出个性问题,做到一类一策、一人一策,明确分工、压实责任,确保落实到人。
三、落实相关政策
(六)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应安置未安置的军队退役人员,当地政府要深挖安置潜力,拓宽安置渠道,尽快安置到位,待安置期间由安置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对已经分配单位、接收单位未安排上岗的军队退役人员,要限期安排上岗,非因军队退役人员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安排上岗的,按照国家规定逐月发给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对拒收军队退役人员的单位,要立即整改、限期接收解决,对原接收单位已不存在或安排确有困难的,由当地政府在先保证其基本生活保障的基础上,限期提出解决方案;对失业军队退役人员,失业期间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因军队退役人员本人原因为安置的,可按退役当年自谋职业标准办理自谋职业;对提出不合理或无政策依据诉求的,要耐心细致地解疑释惑,消除隔阂。
(七)认真落实优抚政策,严格执行优抚对象抚恤、优抚金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的规定,确保符合低保条件的优抚安置对象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全面落实重点优抚对象门诊补助、按比例报销住院费用、医疗救助等政策,
(八)认真落实安置政策。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各地应在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安置;国有、国有控股、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接收退役士兵年度计划不得低于当年度全系统新招录职工人数5%,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或聘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推荐添加关注"老兵祝福"。各地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按照《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要求,通过优先利用控编接收、健全招聘制度和“阳光安置”制度,强化指令性安排的政策和执行力度,坚决杜绝应付性安置,坚决杜绝“上岗就下岗”现象。已经安置的军队退役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
四、搞好政策衔接
(九)在全面摸排基础上,于军队退役人员建立长期联络机制,掌握他们的工作、生活、思想、健康等变化情况,逐年更新相关信息,实施动态管理,搞好涉军政策与公民普惠政策的衔接配套,确保将符合条件的军队退役人员纳入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十)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员,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军队退役人员,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因病、因灾导入生活陷入困境的军队退役人员,纳入临时救助和医疗救助范围。
(十一)对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军队退役人员家庭,有限给予城镇住房保障。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军队退役人员家庭,优先纳入改造计划。对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帮助的优抚对象,在农村危房改造、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上给予适当补助或租金减免。
(十二)落实就业创业政策。积极扶持下岗(失业)军队退役人员就业创业,全面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加强就业服务培训。通过开展技术培训、举办专场招聘会、提供就业创业指导等措施,帮助下岗(失业)军队退役人员实现再就业。为有创业意愿的军队退役人员提供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和创业担保贷款,为其创办企业提供用工招聘和岗前培训。加大就业辅助工作力度,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施就业、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军队退役人员,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超比例安置的单位规定享受奖励政策,符合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十三)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接续政策。安置在企业工作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目前尚未参保缴费的,可持有效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对所在企业确实困难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当地政府协调企业和经办机构协商,签订协议,纳入欠费管理,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个人缴纳部分按规定由本人缴纳后,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安置到企业后又处于失业状态的,目前尚未参保缴费或中断缴费的,允许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补缴养老保险费,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当年全省灵活就业人员的费率补缴养老保险费,免收滞纳金。
(十四)落实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对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军队退役人员,按照属地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执行,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龄;对没有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由当地政府督促其按规定参加当地的医疗保险,参保前军队退役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由企业负责解决,企业解决却又困难及本人和家属无力支付的,应纳入城乡医疗救治体系或通过临时救助等办理予以解决;对关闭破产企业的军队退役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解决其医疗保险参保问题;对失业军队退役人员,按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由失业保险机构缴纳职工医保费,并享受职工医保险待遇;灵活就业的军队退役人员,按照属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也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十五)在研究制定医疗、就业、住房保障等相关政策时,要征询优抚安置、军转等只管部门意见,确保国家对军队退役人员优待政策得到及时有效落实。
五、真心关心关怀
(十六)开展经常性走访慰问活动,每年“八一”“春节”,各地政府分别安排对优抚对象家庭、企业军转干部送慰问信、慰问品。民政部门、人民武装部门要开展“光荣军属”“光荣烈属”牌匾上面活动。各市、县民政部门收到部门“立功受奖通知书”和“立功喜报”后,要会同人民武装部门,将喜报及时送到现退役军人家中,并在社会公告栏张贴。
(十七)积极帮扶困难军队退役人员。对有特殊困难军队退役人员家庭,因人施策、特事特办,开展“一对一”结对帮扶,定期由当地政府按标准组织慰问。
(十八)培树军队退役人员进行典型。省双拥办、省安置办、省军转办每4年结合创建双拥模范城(县),表彰立足本职、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先进模范人物和军队退役人员自谋职业、创新创业典型。推荐添加关注"老兵亮剑"。在全省开展“美丽河北,最美退伍兵”推进展示活动,挖掘宣传先进典型,引导广大退役士兵发扬优良传统,增强荣誉感、自豪感。
六、加强督导检查
(十九)省军队退役人员政策落实工作专班要组成专门督查组,经过明察暗访、随机抽查、与军队退役士兵见面等方式,对各地军队退役人员政策落实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政策落实不力的地区、单位、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引导其分析原因、找准症结,研究提出解决的具体措施。对因政策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规模性进京赴省集访的地区、单位,实行责任倒查并严肃问责。
拓展阅读:
1.对所有对越作战退役军人发放一次性安抚金,以弥补几十年的困苦生活.
2.对所有对越作战退役军人看病就医费用全部由国家财政承担,对无工作对越作战退役军人发放生活补助金应不低于各地平均工资.
3.对所有对越作战退役军人列入重点优抚对象,对创业者给予工商、税务、资金、场地等特殊扶持政策.
4.对所有对越作战退役军人在职的一律享受科级干部待遇(援疆干部回去都普升一级,边疆打仗贡献更大不该升级吗?).
5.对所有对越作战退役军人至今自己无住房或住房困难的(包括已住一般社会成员的保障性住房、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国家财政应拿出资金按照离休干部住房标准安置解决.
6.对所有对越作战退役军人贫穷至今未婚的,国家财政应拿出资金给予一次性特殊补助金(体现以人为本和人性化).
7.对所有对越作战退役军人和烈士家属每年发放祭奠费,对困难烈士家属发放特殊补助金(体现党中央对全体参战将士的尊敬和尊重).
8.对所有对越作战退役军人到退休年龄的,一律享受离休干部待遇,并可提前5年至10年退休(有的事业、企业和职业就是可提前5至10年退休).
9.对所有参战人员国家民政部应统一发放全国通用的参战人员优抚证,凭证享受国家优抚政策,凭证乘座长途交通工具半价和市内免费优惠,医疗、文化、旅游、体育等公共设施享受各地优惠政策,凭证子女享受免费教育、入学(高考加分)和就业优先.
10.建议国家开增“参战人员优抚税”,统筹各省参战人员不等,安置好对越作战将士是党、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既防止经济过热、过快发展,又不改变经济发展方向,得民心,得军心,有利于国泰民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