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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历年高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13 13:44:11

武汉市历年高温补贴有多少呢?想必大家也很想知道吧,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吧!

今年夏天的高温日子有点长,该拿的高温津贴,您领到了吗?据气象部门统计,今年已“狂热”超过20天。而未来,据预报,高温天气可能还会继续驻留。

热浪中,众多劳动者仍在露天或没有空调的环境下坚持工作。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高温天气下从事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现行的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12元,执行时间为6、7、8、9四个月。该标准由湖北省人社厅印发的《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原每人每天8元,每年7、8、9三个月执行的标准上调整而来。

如果单位只发饮料不发钱,这是不对的,我国《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有规定,防暑降温饮料和高温津贴不可相互替代,“用人单位应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也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也不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中。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的工资,也不得因高温津贴的增加而降低劳动者的工资。

如果单位没有按规定向您支付高温津贴,您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如果单位没有提供高温作业的必要工作条件,比如发放降温、防晒、解暑等设备、物品、药品等,甚至强令劳动者在没有防暑降温设施或高温防护条件的情况下冒险作业的,您有权拒绝执行工作指令,不算违反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因此被解聘,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如果您以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为由辞职的,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湖北省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人社发[2013]3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安监局、卫生局、总工会、国税局、地税局:

为切实维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及其生命安全,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我省高温津贴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二、结合我省气候特点,用人单位对在岗职工发放高温津贴的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天8元,调整为每人每天12元。执行时间由原来的每年7、8、9三个月,调整为6、7、8、9四个月。

三、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高温津贴从成本中列支,计入工资总额。

四、各级人社、安监、卫生、工会等部门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按标准发放高温津贴,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五、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的,劳动者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各类媒体广泛公布监督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和受理群众投诉,确保高温津贴标准得到有效落实

六、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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