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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失业保险政策解答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哪些条件?
答: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失业登记如何办理?需要哪些材料?
答:原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将职工的工作档案在15个工作日内报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政务区政务环路88号)一楼大厅失业保险管理中心窗口办理失业备案手续。工作档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录用人员登记表(原件)、劳动合同书(原件)、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证明书(原件)、户口簿复印件(户口簿第一页和本人具体情况页)等。
职工持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自解除劳动合同起60个工作日内到失业保险管理中心窗口办理登记,并参加职业指导培训,培训合格后持培训证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户口簿、身份证、2张2寸免冠照片到户籍所在区就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劳动和社会保障手册》。
三、失业保险金如何领取?
答: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于办理失业登记的次月到所属区(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中心(事务所)领取存折,25日后可持存折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四、失业后能享受哪些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分别是多少?
答:失业保险待遇包括:
1、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本市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六十五,但应当高于本市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肥市失业保险金现行标准为每人每月819元;
2、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医疗救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现行标准为每人每月239.10元(2391元×10%),代缴的医疗救助金现行标准为每人每月15元。
3、生活补助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经本人申请,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审批后,可享受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的标准为当地失业保险金的70%,享受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合肥市生活补助费现行标准为573.30元(819元×70%);
4.生育补助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管理规定住院分娩的,可到所在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申请,一次性领取4个月的生育补助费,标准为当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70%。合肥市生育补助费现行标准为2293.20元(4个月×819元×70%);
5、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是指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一定数额的丧葬补助,合肥市丧葬补助金现行标准为2000元,包干使用;抚恤金是指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由失业保险基金发给其遗属的费用,合肥市抚恤金现行标准为31872元(8个月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984元×8个月)。
五、农业户口能和城镇户口一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吗?
答:单位招用的农村户籍职工,比照城镇户籍人员政策缴纳失业保险费用,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按照城镇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六、外地户口能在合肥领取失业保险金吗?
答:失业人员如果是安徽省内户口或外省农业户口,且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可以选择在合肥市或是户籍所在地领取失业保险金。如果是安徽省外城镇户口,则需要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回户籍所在地办理失业登记,在当地领取失业保险金。
七、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如何计算?
答:失业人员应当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依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计算。
八、失业保险金未领完就业了怎么办?
答: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又失业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重新就业后的缴费时间核定其本次应当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其前次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合并计算。合并计算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九、什么情况下失业保险金将停止享受?
答: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后,从次月起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介绍工作及推荐培训的。
十、失业保险基金岗位补贴如何办理?
答: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在上年度通过岗位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积极开展预防失业工作,不实施规模性裁员(当年累计裁员20人以上,以及裁员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5%以上。退休、退职,因劳动者个人原因离职、辞职,合同期满终止以及职工违纪被辞退、开除、除名的除外)且年末参保职工人数达到50人以上的企业,可以申请岗位补贴,并提供如下材料:
1、《失业保险基金岗位补贴申请表》;
2、企业岗位的计划措施和相关凭证;
3、《享受岗位补贴人员花名册》;
4、上年度企业失业保险缴费清单;
5、《上年度职工增减变动情况表》。
符合条件的企业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市、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其中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的,须先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再报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批准。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从财政专户划入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账户,市、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补贴资金拨入企业账户。
受补贴企业需就岗位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资金用途、使用岗位补助有效证明资料)建立备查台账。